《2016年獨角獸司法考試新舊大綱對比》
總述:
相對于2015年大綱,2016年司法考試大綱中新增考點15個(含新增子考點),刪除14個;法律法規(guī)新增18個,修訂11個,刪除5個。其中最主要變動的是4個法:《經(jīng)濟法》、《刑法學》、《民法學》和《民事訴訟法》。
5個科目大綱沒有新增考點或法律法規(guī)
分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國際法、國際經(jīng)濟法,大綱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調整,并未新增考點或法條。
6大科目大綱沒有新增考點,但新增/修訂了法律法規(guī)
分別是:憲法、國際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分述:
《經(jīng)濟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經(jīng)濟法部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作了較大修改:
第二章 消費者法
第三節(jié)食品安全法
P277
一.食品安全法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及其目的
【新增】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加強了安全控制,完善了監(jiān)督管理,強化了法律責任,被人們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
P279
三.食品安全標準
【調整】
(二)將“2015年的食品國家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審查”修改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
【新增】
(三)食品安全的地方標準和企業(yè)標準。(四)食品安全標準的公布和跟蹤評價
P280
四.食品安全控制
【調整】
(1)將原單獨作為第五項的食品檢驗制度與第四項的食品安全控制合并。
(2)將“食品進出口管理制度”從食品安全控制的內容前面調整到內容最后面。
第三章 銀行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商業(yè)銀行法
大綱考點作了調整,考點“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和“貸款法律制度”調整為“商業(yè)銀行概述”和“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規(guī)則”。
由原來的6個考點變?yōu)?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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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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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yè)銀行概述 |
一.商業(yè)銀行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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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yè)銀行業(yè)務 |
二.商業(yè)銀行的管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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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yè)銀行的管理機制 |
三.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規(guī)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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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法律制度(合并到業(yè)務規(guī)則中) |
四.商業(yè)銀行的接管、清算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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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業(yè)銀行的接管、清算和終止 |
五. 違反商業(yè)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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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商業(yè)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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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附錄部分,修訂法律法規(guī)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刑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綱刪除考點10個,新增考點12個:
第十章 刑法種類
【新增】
第三節(jié)“非刑罰處罰措施”。
其下包括2個考點:
1.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概念;
2.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種類:
(1)教育措施;(2)民事處罰措施;(3)行政處罰措施;(4)職業(yè)禁止;
第十二章 刑罰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假釋制度中,新增考點“假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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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的概念 |
一.假釋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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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釋的適用條件(前提條件、執(zhí)行刑期條件、實質條件和消極條件) |
二.假釋的適用條件(對象條件、限制條件和實質條件)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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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 |
三.假釋的程序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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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節(jié) 普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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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罪 |
一.爆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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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壞交通設施罪 |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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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壞電力設備罪 |
三.破壞電力設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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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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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助恐怖活動罪 |
五.幫助恐怖活動罪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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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劫持船只、汽車罪 |
六.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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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七. 劫持船只、汽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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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
八.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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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丟失槍支不報罪 |
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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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危險駕駛罪 |
十. 丟失槍支不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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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
十一.危險駕駛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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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危險物品肇事罪 【刪除】 |
十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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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十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第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1)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jié) 普通罪名
【刪除】
考點“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
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
【刪除】
考點“對違法票據(jù)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jié) 重點罪名
【調整】
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調整為“強制猥褻、侮辱罪”
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
【新增】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2個考點。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jié) 普通罪名
【調整】:
1.將“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2.“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新增】: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6個考點。
【刪除】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2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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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
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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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
二.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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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
三.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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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
四.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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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
五.組織考試作弊罪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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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
六.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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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
七.代替考試罪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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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刪除】 |
八.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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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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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十.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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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尋釁滋事罪 |
十一.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犯罪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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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
十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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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傳授犯罪方法罪 |
十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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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聚眾淫亂罪 |
十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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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刪除】 |
十五.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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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盜竊、侮辱尸體罪 【調整】 |
十六. 尋釁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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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開設賭場罪 |
十七.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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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傳授犯罪方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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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聚眾淫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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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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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開設賭場罪 |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6):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
第二節(jié) 普通罪名
【刪除】
考點“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一節(jié) 重點罪名
【調整】
將考點“非法買賣制造毒品罪”調整為“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一節(jié)重點罪名
【刪除】考點“嫖宿幼女罪”。
第三十七章 貪污賄賂罪
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
【新增】考點“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三十八章 瀆職罪
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
【刪除】
考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三十九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刪除】
第二節(jié)“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2個考點。
大綱附錄刪除法律法規(guī)1件,新增法律法規(guī)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chǎn)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民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民法部分進一步完善,大綱新增考點1個:
第三章 法人
第二節(jié) 法人的能力
【新增】考點“法人人格否認”。
第二十章 轉移財產(chǎn)權利的合同
第三節(jié) 借款合同
【調整】
將考點“自然人借款合同”調整為“民間借貸”。
第三十四章 侵權責任概述和第三十五章特殊侵權責任全部重新撰寫,相應考點作了調整。
大綱附錄中,新增法律法規(guī)2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與2015年相比,2016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部分,大綱和教材作了完善和調整,大綱新增子考點2個: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二節(jié) 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
【新增】開庭審理中新增子考點“庭審調解”。
第十四章 簡易程序
第三節(jié) 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guī)定
【新增】
考點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中新增子考點“適用小額案件審理程序異議的處理”。
大綱附錄法律法規(guī)中,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憲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憲法部分,大綱沒有新增考點,教材根據(jù)《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最新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調整和修訂,內容調整較多。
大綱附錄中:
【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修訂】法律法規(guī)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國際私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國際私法部分,大綱以完善為主,沒有新增考點,教材根據(jù)最新法律法規(guī)作了全面修訂。
大綱附錄部分,【刪除】法律法規(guī)3件,【新增】法律法規(guī)2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zhí)行臺灣地區(qū)仲裁裁決的規(guī)定。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部分,大綱教材以完善為主,沒有增刪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
【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
【修訂】法律法規(guī)1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刑事訴訟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刑事訴訟法部分以完善大綱教材為主,沒有增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
【刪除】法律法規(guī)1件。
【新增】法律法規(guī)3件: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
(3)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
【修訂】法律法規(guī)1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試大綱和教材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教材根據(jù)新法做了全面修訂,大綱沒有增刪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新增】法律法規(guī)2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商 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商法部分,大綱與教材以修訂完善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大綱附錄部分:
【新增】法律法規(guī)1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修訂】法律法規(guī)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