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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條文 | 罪 名 |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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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準(zhǔn)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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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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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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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強(qiáng)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biāo)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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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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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
強(qiáng)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qiáng)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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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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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
虐待被監(jiān)護(hù)、看護(hù)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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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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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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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
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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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組織考試作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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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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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代替考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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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 |
拒不履行信息網(wǎng)絡(luò)安全管理義務(wù)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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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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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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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擾亂國家機(jī)關(guān)工作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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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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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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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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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二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 |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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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 |
虛假訴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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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泄露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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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披露、報道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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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 |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 (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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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 |
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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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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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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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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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非法批準(zhǔn)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準(zhǔn)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