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年有兩部肥皂劇熱播,很多女性都在不停追劇。一部是2017年的由靳東、馬伊琍、袁泉、雷佳音、吳越領銜主演的《我的前半生》,該劇講述了生活優越安逸的全職太太羅子君與丈夫陳俊生離婚后一切歸零,在閨蜜唐晶及其男友賀涵的幫助下打破困境,進入職場,在自我成長中走向人生下一程的故事。
另外一部就是2018年1月在東方衛視、江蘇衛視首播,由靳東、江疏影領銜主演,李乃文、李宗翰、辛芷蕾、田雨、倪大紅、宋妍霏聯袂出演的《戀愛先生》,該劇講述了程皓、張銘陽、鄒北業三個遇到不同情感問題的男人,經過一番努力后,最終他們都找到了合適自己的另一半,同時也收獲了成長的故事。
為什么要說這兩部劇呢,因為這兩部劇里都有一方出軌的故事情節。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提高。(見下表)
粗結婚率和粗離婚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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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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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
6.65 |
6.30 |
7.19 |
7.50 |
8.27 |
9.10 |
9.30 |
9.67 |
9.80 |
9.92 |
9.58 |
|
離婚 |
1.28 |
1.37 |
1.46 |
1.59 |
1.71 |
1.85 |
2.00 |
2.13 |
2.29 |
2.52 |
2.67 |
數據分析:
在辦理結婚登記的統計中,以年齡界限來劃分呈現不同的發展趨勢。其中,2012年20-24歲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占結婚總人口比重最多,占35.5%,但呈逐年下降趨勢,比上年降低1.1個百分點;而25-29歲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呈逐年上升趨勢,占34.2%,比上年提高0.8個百分點。
1、離婚率與生產力的發展程度密切相關。認為隨著工業化的進展,婦女經濟地位、社會地位的提高,使離婚率呈增長的趨勢。
2、離婚率上升與生產力發展本身沒有必然的聯系。促成兩性婚姻的結合與離異的根本是兩性感情關系問題,而生產力的發展,為兩性感情的建立創造了更多的條件;如果說有聯系的話,那就是工業化為解除無愛情的婚姻提供了條件。
3、導致離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文化大革命"造成整個社會道德水準下降,以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潮的影響,一些人輕率結婚,終致釀成草率離婚。
4、80%以上的情感關系最終宣告破裂,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60%以上的人遭遇過不同程度的身體出軌或精神出軌,50%以上的人認為自己的出軌是"鬼使神差",雖然對出軌的后果表示后悔,認為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婚外情了,但與此同時他們承認出軌給自己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刺激感。說到是不是會再次故伎重演,大家普遍表示沉默,認為"說不準"。同時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出軌后自己再也無法回歸到原先的婚姻戀愛軌道上。
5、由于現行的二套房限購政策,導致大量離婚。
說了這么多,重點來了!這么多離婚的,且離婚大部分原因是一方出軌,那么刑法為什么不把出軌入刑呢?今天就先聽聽下面這位“土伯虎”說說他的理解吧!小獸覺得他講的好有道理哦!
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從這幾個方面來回答:
一、事實問題
理論上來說,出軌入刑在我國不存在嗎?應該說是不準確的。在中國境內出軌入刑至少存在兩個特例。一個特例是在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另一個特例是大陸《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者是民國舊法孑存,后者是為了穩定軍心,都算是特例,應該說就針對大陸一般人的出軌入刑確實是不存在的。
二、法益問題
這是很容易被公眾所混淆的點,沒錯刑法是為了保護國家和公眾的法益而存在的(舊說認為是法律關系),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要動用刑法予以保護。原因如下:
1、刑法具有謙抑性。一定要理解一點,法律永遠是針對一類人或者一類現象的,永遠不可能是針對某些你特別厭惡的人。又因為偵查的客觀缺陷存在,永遠不可能反映案件真實,而只能反映證據客觀。所以在兩者疊加的狀態下,應該說必然會損害到無辜或行為較輕微人的利益。根據比例原則,你不能用高炮打蚊子,過度的刑法使用將是過度的、無法承受的代價,所以刑法必然要限制自身的發揮。打個比方,刑法就像是一個巨人,即使他撓個屁股,都會造成周圍的損失,最好就是維持最低限度的行動,而不是成為正義的味方。
2、法益判斷應具有直接性。法律上的邏輯關系是很容易為公眾所誤解的,題主這種觀點非常具有代表性。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具有直接性與直觀性,而不是間接性與隱蔽性:A會造成B,B嚴重要一定程度的時候,會危害到C,C是法益,所以A要入刑。這在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如果這樣講,世間皆有聯系,我們做的任何事都可被引申為對社會法益的侵犯(只要拉長時間和模糊判斷標準,我上面說的話都是危害社會穩定)。出軌會造成家庭不穩是對的,家庭不穩造成社會不安也是對,但是出軌造成社會不安這個判斷的必然性是闕如的。明白了嗎,是很簡單的邏輯問題。
三、政策問題
這個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社會問題,所以單在法律領域內是難以看清這個問題的全貌的。
這個問題看起來有點大,恩格斯認為:“以通奸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度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盡管有點偏激,但很好地把握了人類婚姻的本質。因為人類天生有擴大性伴侶的本能,以擴展后代。但是這種零和游戲不利于人類發展,所以大家形成契約構成“一夫一妻”。然而這種“婚姻”只有精神性的神圣感,并不具有客觀性的真實感。
這里包含著婚姻的二律背反:
(1)如果認為婚姻是感情本質,感情基礎失去后的出軌,怎能苛責?
(2)如果認為婚姻是物質實質,在社會競爭失敗后配偶被奪,又怎有怨言?
當兩者都走不清的時候,社會意識的對婚姻建構就建立在子女、道德、傳統這些東西上。有智覺得朋友已經發現了,這個問題是不能仔細說的,只能含糊起來談一攬子的權利義務。因為這東西從來就是建構的產物,只能進行道德說教,不能進行道理討論。
換句話說,我不知道各位對身邊的桃色新聞是否有所耳聞,現代中國資本化后出軌的比例是相當可觀的。我手頭有不同的數據有5%~40%的,很難想象把這么多人送進監獄。君不見美國禁酒令時期,花費巨大損失巨額稅收,養活了無數黑社會,只是為了一個道德教義,最后還是窘迫地廢除了。成為了世界法制史上永恒的梗。
當然不要誤會,我對這個問題并不持偏見。但我始終認為,棍棒打不倒經濟規律,錘子砸不平人性欲望。對于其中比較惡劣的、較少見的,使用刑法是個好的手段。但對于其中較平凡的、較廣泛,使用道德都非常吃力的,如果使用刑法,摧毀的一定不是外遇,而是刑法本身。
四、尾聲。
先不要急著給答主扣帽子,答主也是孩子的父親,家中也有少婦,我對出軌也是警惕+厭惡的。
我對出軌入刑的觀點總結起來就是說: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能成功。
那就意味著我們就沒什么操作空間了嗎?
也不是,別忘了我們還有《婚姻法》呢,這里塞點小干貨:
1、忠誠協議。很多女性會要求男方出具字據予以忠誠保證,這個字據是有用的,并不是像很多半桶水說的一樣無效。注意,是違反公序良俗、越權規定是無效,也就是說你不能規定處分他方人身和屬于公權力的方面,但是對于財產方面是可以的。但是規定財產方面一定要具體,同時留存影印件(不要規定凈身出戶,沒有意義的)。
2、證據意識。搜集出軌有多種手法,這個涉及到吃飯的東西,就不細說了。但是注意,這個證據并不是說一定要是床照才行,可以由多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組成的證據包,可以在法官心中產生一定的心證影響也可。即使難以在判決書上寫明,但法官依然會予以適當多分,采取的理由可能是其他方面。
3、離婚期限。如果是協議離婚,那當然是方便,不多說。重點是訴訟離婚,一般來說,第一次起訴除非有下列狀況:重婚,同居(注意同居不是酒店開房,而是同一居所生活);家暴,虐待,遺棄;賭博,吸毒;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分居是分開住所,不是分開房間)。會判離婚。其他情況,如出軌等,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駁回起訴。六個月后再行起訴,這時候才有可能判離。根據復雜情況,還有法院審理期限。訴訟離婚大約要經歷一到兩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