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文 號:國土資廳函〔2015〕523號
發布日期:2015-4-30
生效日期:2015-4-30
部機關各司局:
今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也是部黨組落實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國土建設的第一年。為落實部黨組要求,提升部機關依法行政水平,部決定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的“三統一”制度,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啟用“國土資規”發文字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規范性文件的界定
國土資源部規范性文件,是指為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發規范性文件是國土資源部重大決策事項,一般應經部長辦公會議或者部務會議審定。從2015年5月1日起,部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啟用“國土資規”發文字號發布國土資源部規范性文件,未以“國土資規”字號發布的其他各類文件,均不認定為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國土資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關于規范性文件的發布程序
(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訂發文計劃時,對確有必要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應列入發文計劃并標注為規范性文件。法規司協助辦公廳審核發文計劃后,將規范性文件發文計劃單列。
(二)部長辦公會議或者部務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須在OA系統發文界面“規范性文件”選項中選擇“是”報送辦公廳,以啟動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序。文件起草司局報送時除符合一般辦文要求外,還應附以下材料:1.規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說明;3.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登記表。
(三)辦公廳對文件起草司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轉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法規司原則上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見的,經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領導批準,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合法性審查結束后,法規司應出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通過的,不得提交部長辦公會議或者部務會議討論。
三、關于規范性文件的編纂
對于2015年5月1日前發布的部規范性文件,法規司將組織進行清理編纂。對于臨近有效期或者同一事項重復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法規司提出編纂計劃,在征求相關司局意見后,提出處理意見。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