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稅總發〔2016〕71號
發布日期:2016-5-19
執行日期:2016-7-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制定針對高風險納稅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至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附件:1.稅務稽查案源審批表
2.案源信息退回(補正)函
3.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任務通知書
4.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報告
5.稅務稽查案源清冊
6.稅務稽查案源撤銷審批表
7.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19日
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稅務稽查質效,推進稅務稽查體制機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稅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以下統稱案源)即稅收違法案件的來源,是指經過收集、分析、判斷、處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相關數據、信息和線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按照規定程序,對各類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進行收集、處理、立案、反饋的管理過程。
案源管理的具體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類處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處理結果的使用。
第五條 案源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風險導向、統籌協調、分類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稅務局應當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大數據為支撐,以風險推送、外部轉辦、稽查自選為重點,以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注重處理結果的分析反饋和增值使用,形成風險閉環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條 案源由稽查局歸口管理。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下級稽查局確定的案源屬于上級稽查局重點稽查對象名錄范圍的,應當報上級稽查局審批。
實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區,由上級稽查局審批確定下級稽查局選取的案源。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不斷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稅收征管數據與社會公共數據,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案源管理工作的聯系與協作,建立健全國稅、地稅案源管理合作機制,實現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共建共享、互聯互通。
第二章 案源信息
第十條 案源信息是指稅務局在稅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關單位、部門或者個人提供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稅收數據、信息和違法行為線索。
第十一條 案源信息的內容具體包括: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二)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并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三)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上級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四)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受托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六)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七)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
(八)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九)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稅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
第十二條 稽查局應當拓展信息來源渠道,按規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
(一)稽查局案源部門(以下簡稱案源部門)負責以下事項:
1.接收風險管理等部門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并確認案源信息來源部門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2.接收督辦、交辦線索,并明確督辦、交辦事項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3.收集和整理納稅人自行申報信息、稅收管理數據、稅務稽查數據、國際稅收情報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稅數據、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務和計劃,提取選案所需的案源信息。
(二)稽查局舉報受理部門(以下簡稱舉報受理部門)負責接收書信、來訪、互聯網、傳真等形式的檢舉線索。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專崗負責接收的電話形式的檢舉線索,應填制舉報工單后移交舉報受理部門進一步處理。
(三)稽查局協查部門(以下簡稱協查部門)負責接收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函、不通過協查系統發起的紙質發函、實地協查等形式的協查線索,并按照《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的內容登記案源信息。
第十三條 案源信息以納稅人識別號為標識,一戶一檔建立案源信息檔案。案源信息檔案包括基本信息、分類信息、異常信息、共享信息和必要的信息標識等。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對案源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建立案源信息庫;同時按照隨機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檔案中分級標識重點稽查對象,作為建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重要信息來源。
第三章 案源類型
第十五條 根據案源信息的來源不同,將案源分為九種類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據風險管理等部門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分析選取的案源;
(二)督辦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督辦函等形式下達的,有明確工作和時限要求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三)交辦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交辦函等形式交辦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據上級稅務局安排的隨機抽查計劃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五)自選案源,是指根據本級稅務局制定的隨機抽查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六)檢舉案源,是指對檢舉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七)協查案源,是指對協查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八)轉辦案源,是指對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對稅務稽查部門自行收集或者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其他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