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計劃生育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滿足育齡群眾的避孕節育需求,提供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質,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以及其他計劃生育工作而設立的計劃生育服務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包括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西部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以下簡稱“三項制度”)補助資金、免費提供避孕藥具補助資金以及計劃生育事業費補助資金。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分類保障,分級負擔。區分不同人群,分類制定扶助政策,各級財政部門分級落實補助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責任。
(二)優化整合,統籌安排。整合項目內容,按照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要求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績效考核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計劃生育項目和標準足額安排專項資金預算,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條 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的設立、審核、下達工作。
第七條 計劃生育服務項目資金的補助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適時調整,確保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第八條 對于三項制度補助資金,按照目標人群數量人(戶)均標準、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分配。中央財政以2015年補助數為基數,增支部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標增支)對西部地區、中部地區分別按照80%、60%的比例,對東部地區按照50%-10%不同比例予以補助。
對于免費提供避孕藥具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人口數、已婚育齡婦女人數、流動人口人數、使用避孕藥具人數,以及工作任務、地域環境、服務能力、工作績效等。對避孕藥具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對于計劃生育事業費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總人口、貧困地區人口、少數民族人口、財政收支狀況、工作績效、工作條件等。
第九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并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九十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條 三項制度補助資金應當直接支付到補助對象個人銀行賬戶,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項目業務指導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冃Э己藘热葜饕ǎ喉椖拷M織管理、資金使用情況、任務完成數量、質量和時效,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可持續影響、社會滿意度等。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分配與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結果、預算監管結果、監督檢查結果掛鉤。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績效考核工作。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開展對各省(區、市)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的抽查工作。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據需要,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補助資金安全。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規定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面預算監管。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制定的《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教〔2002〕25號)、《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教〔2005〕77號)、《西部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242號)、《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244號)、《關于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投入保障機制的意見》(財教〔2011〕5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