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評價工作,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一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管轄范圍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二、三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行政許可權限范圍內的長江干線、西江干線省際航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二、三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以上部門和單位統稱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領域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城市客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收費公路運營六個專業類型和其他類型(未列入前六種類型,但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或許可經營)。
道路運輸專業類型含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汽車租賃、機動車維修和汽車客運站等類別;水路運輸專業類型含水路旅客運輸、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等類別;港口營運專業類型含港口客運、港口普通貨物營運、港口危險貨物營運等類別;城市客運專業類型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和出租汽車營運等類別;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專業類型含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等類別;收費公路運營專業類型含高速公路運營、隧道運營和橋梁運營等類別。
第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等級,三級為最低等級。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水路旅客運輸、港口危險貨物營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高速公路、隧道和橋梁運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不設三級,二級為最低等級。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標準和評價指南,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布。
第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應堅持“政策引導、依法推進、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相關工作應統一通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系統(簡稱管理系統)開展。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管理維護單位,具體承擔管理系統的管理、維護與數據分析、評審員能力測試題庫維護、評價機構備案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級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省級管理維護單位承擔相關日常工作。
第九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事業單位或經批準注冊的交通運輸行業社團組織;
(二)具有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條件;
(三)配有滿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四)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與委托的管理維護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委托工作任務、要求及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管理維護單位因自身條件變化不滿足第九條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諾的,主管機關應解除合同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評審員
第十二條 評審員是具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能力,進入評審員名錄的人員。
第十三條 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符合下列條件,通過管理系統登記報備,經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登記備案的,自動錄入評審員名錄。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初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報專業類型安全相關工作經歷;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同時登記備案不超過3個專業類型;
(六)通過管理系統相關專業類型專業知識、技能和評價規則的在線測試;
(七)申請人5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黑名單或1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公布的不良信息名錄;
(八)評審員承諾備案信息真實,考評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一旦違反,自愿退出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 評審員按專業類型自愿申請登記在一家評價機構后,方可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登記完成后12個月內不可撤回。
第十五條 評審員應按年度開展繼續教育學習,自登記備案進入評審員名錄后,每12個月周期內均應通過管理系統進行繼續教育在線測試。通過測試的,可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未通過測試的,暫停參加評價活動,直至通過繼續教育測試。繼續教育測試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部管理維護單位應按年度發布評審員繼續教育測試大綱,評審員年度繼續教育測試大綱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相關專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關新政策;
(三)應更新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第十七條 評審員個人信息變動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報備。
第十八條 評審員向受聘的評價機構申請不再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或年齡超過70歲的,部管理維護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注銷其備案信息。
第三章 評價機構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是指滿足評價機構備案條件,完成管理系統登記報備,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分為一、二、三級。一級評價機構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二、三級評價機構向省級主管機關備案。
一級評價機構可承擔申請一、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二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三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通過管理系統登記備案,經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登記備案的,自動錄入評價機構名錄。
(一)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或社團組織;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或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