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
共享單車使用靈活方便,可為市民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統接駁換乘提供解決方案,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補充,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緩解我市交通擁堵,引導市民養成綠色出行、低碳環保的出行習慣。為促進我市共享單車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和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試行意見:
一、總體思路
以解決市民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統換乘接駁需求為導向,以市場配置資源、政府規范監管為手段,引導我市共享單車規范有序發展,為市民提供便捷、綠色的出行方式,推動綠色低碳出行。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把方便市民出行作為首要原則,企業依法規范經營,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騎行,構建安全、便捷、舒適的共享單車出行服務系統。
堅持市場配置。共享單車屬于自行車分時租賃的企業經營活動,是市場行為,企業是共享單車投放和經營管理的主體,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承擔共享單車運營管理的主體責任,政府承擔監督責任,更好地發揮服務和監管職能,依法進行規范引導。
堅持技術創新。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在車輛設施設備和服務管理上技術創新,提升共享單車服務和管理水平。
三、加強秩序管理
(一)加快自行車停車點位劃定
依據《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區域非機動車停放區位技術導則》,加快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的劃定工作。
(二)加強共享單車停放管理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共享單車停放管理。加強共享單車停放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保持區域內干凈、整潔;加強共享單車停放管理,維護好自行車停放秩序。
四、規范共享單車管理
(一)運營企業
1.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擬在我市從事共享單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在我市設立服務機構且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2.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自覺接受其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二)車輛
1.共享單車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關規定,車輛質量可靠。
2.車身設計美觀,無廣告設置,不影響市容。
3.具備車輛的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鼓勵推廣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三)市民
1.愛護共享單車和停放設施等公私財物,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應自覺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罰;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應自覺接受城市管理部門處罰。
3.文明騎行,規范停放。
(四)經營行為
1.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對使用者利用網絡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
2.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和費用,實行明碼標價。
3.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通過具備相關資質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資金結算,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4.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依法依規運營,違反規定將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5.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針對使用者制定安全騎行規范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制度及建立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并通過技術創新等手段加大對使用者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使用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6.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組建專業運行維護隊伍,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的維護管理;并做好車輛運營調度和車輛維修,提高車輛故障維修、廢棄或故障車輛處理反應速度。
7.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加強共享單車的日常維護,定期對營運車輛進行檢查并做好清潔維護,對車身張貼違法小廣告、牛皮癬等問題及時進行清除,確保市容環境不受影響。
8.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建立使用者投訴機制,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9.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按政府服務監管要求,將運營車輛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直接接入政府指定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10.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注重保護使用者隱私,不得將注冊用戶個人信息公開或擅自泄露。
11.共享單車運營企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2.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五、保障機制
(一)明確管理職責
共享單車的管理為“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強化共享單車的屬地化管理。具體職能分工為:
1.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2.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共享單車停放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3.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共享單車的通行管理和停車點位的規劃設置。
4.區(市)縣政府負責屬地范圍內非機動車停放點位的施劃、停放標志的設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倡導綠色文明出行。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共享單車經營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二)加大執法力度
公安機關要加大執法力度,對蓄意破壞、盜竊共享單車等行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為共享單車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秩序。
(三)加大宣傳力度
市宣傳部門及相關新聞媒體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倡導市民綠色出行、文明出行,為共享單車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本試行意見適用于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其他區(市)縣參照執行。
本試行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