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依職權進行的,不以有關訴訟參與人提出審查的申請為前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評估,向偵查機關了解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聽取有關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等方式。根據《規則》第61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建議:①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②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④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⑤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⑥羈押期限屆滿的;⑦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的;⑧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