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人民檢察院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與逮捕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以加強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制約。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根據直接受理案件人民檢察院的級別不同,分兩種情況:
1.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7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偵查監督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7日以內,南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偵查監督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15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2.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決定逮捕。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報本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逮捕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7日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應當在7日以內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15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報送案卷材料、送達法律文書的路途時間計算在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限以內。
需要說明的是,人民檢察院對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同樣要遵守上述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程序中有關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和排除非法證據的要求。而且,在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決定逮捕程序中,考慮到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關系以及上下級檢察院所在地可能路途較為遙遠等原因,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當面訊問,也可以通過視頻訊問,不能當面或視頻訊問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擬定訊問提綱,委托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