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的審理對象是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因此,針對一審裁判的不同情況,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將會作出不同裁判。
(一)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1.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對上訴請求所涉及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以判決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2)原判決遺漏當事人的;(3)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仍應按一審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后作出的裁判為一審裁判,當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訴。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第二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發回重審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補償誤工費、差旅費。
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一審法院主管錯誤,應裁定撤銷原判,告知當事人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二)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
二審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也一律使用裁定。二審人民法院對裁定的審理,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裁定:對于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