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因此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如通過和解協議的方式,或者單方聲明放棄的方式,均產生上述后果。
2.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了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后,被保險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該放棄行為無效,對保險人無約束力,保險人仍然可以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
3.根據保險法第61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若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可以相應地扣減部分保險金;若保險人已經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可以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4.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理解代位求償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才能行使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
4.代位求償權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5.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該放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