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根據不同標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分成以下不同的種類:
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這是根據裝卸港口的位置不同進行的劃分。在同一國家不同港口之間的運輸是國內貨物運輸,又稱為沿海貨物運輸;而將貨物從一國港口運往另一國港口的是國際貨物運輸。在我國,兩種合同使用的運輸單據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
2.班輪運輸合同和租船運輸合同。這是根據合同形式不同進行的劃分。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掛靠順序有規律進行的運輸是班輪運輸。班輪運輸中通常以提單作為口頭或書面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據。不是按照固定的時間和航線,而是按出租人與承租人專門商定的條件進行的運輸是租船運輸。租船運輸中雙方締結的是租船運輸合同。常見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種形式。但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只包括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一起規定在“船舶租用合同”中。
3.散貨運輸合同、件雜貨運輸合同和集裝箱貨運輸合同。這是根據承運貨物不同進行的劃分。所謂散貨是指貨物在裝運以前沒有進行包裝,而是直接裝載在船上的通艙或貨艙隔成的小艙中的貨物,如谷物、糖、油等。所謂件雜貨是指包裝成件或本身是可計數的貨物,如一箱衣物、一輛汽車等。所謂集裝箱貨是指裝載在集裝箱這種新型的包裝運輸工具中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