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根據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支付令和決定書。
(2)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
(1)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
(2)公證債權文書。
(二)執行管轄
1.一般規定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民訴》第224條;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啟動
1.申請執行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2年;并且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注意:不是法律文書生效以后,而是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移送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
(2)民事制裁決定書;
(3)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4)審判人員認為確應移送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四)執行回轉
1.適用情形
(1)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2)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的。
2.適用條件
(1)已經執行完畢的執行根據被撤銷;
(2)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執行根據,僅僅是執行根據被撤銷不會導致執行回轉。
3.程序要求
(1)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注意:執行回轉有兩種啟動方式。
(2)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五)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
1.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2.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2.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民訴》第237條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注意:
①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②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
1.執行中止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和《執行規定》第102條
(1)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3)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4)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2.執行終結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