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衛。因此,防衛起因是正當防衛構成的客觀條件之一。作為防衛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須具備兩個基本特征:
1.社會危害性。這里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某一行為直接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具有不法的性質。
2.侵害緊迫性。這里所謂侵害緊迫性,一般來說是指那些帶有暴力性和破壞性的不法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緊迫性。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特征,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正當防衛起因的質的特征。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存在正當防衛的現實基礎,因此不發生侵害緊迫性的問題。侵害緊迫性是正當防衛起因的量的特征,它排除了那些沒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成為防衛起因的可能性,從而使正當防衛的起因限于為實現正當防衛的目的所允許的范圍。總之,作為正當防衛起因的不法侵害,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法侵害,確切地說,是危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并且達到了一定的緊迫程度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也就沒有正當防衛可言。只有在不法侵害是真實地發生的情況下,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發生這樣的情形,即一個人確實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實際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卻誤認為存在,因而對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造成他人的無辜損害,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假想防衛。我們認為,假想防衛屬于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具體地說,是行為人在事實上認識的錯誤,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錯誤認識而產生的行為性質的錯誤。因此,對于假想防衛應當按照對事實認識錯誤的一般原則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即:(1)假想防衛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2)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應以過失犯罪論處。(3)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其危害結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則是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