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并無變化;后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2.合同有單方變更權,這種單方變更權是形成權。
3.合意變更,約定不明視為未變更。
4.變更,原則上對將來發生效力。
二、債的移轉
(一)債權讓與
債權作為財產權流轉。
1.債權讓與有三個限制。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2.債權讓與通知不得撤銷。撤銷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銷“債權讓與合同中債權人對受讓人的履行義務”。
3.“從隨主”:從權利隨同主債權移轉。債權人讓與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移轉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債權、定金債權、優先權、形成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從權利隨之轉移是一般原則,但專屬于讓與人自身的從權利并不隨之轉移。
4.對債務人的保護。
“抗辯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
(二)債務承擔
1.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事實。
2.債務由第三人承擔,要取得債權人同意。
3.第三人(承擔人)對債權人只有抗辯權沒有抵銷權,因為抗辯權是債務人的從權利;抵銷權是債權人的從權利。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10萬元債權,乙公司對丙公司享有20萬元債權。甲公司將其債權轉讓給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經乙公司同意,將其債務轉移給戊公司。如丁公司對戊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辯理由能夠成立?( )(2011-3-12)
A.甲公司轉讓債權未獲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轉移債務未經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經要求戊公司償還債務
D.乙公司、丙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有仲裁條款約束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金錢債權讓與采“通知”方式,不必取得債務人同意。故A不選。(2)丙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債務轉讓合同)在債權人追認前為效力待定,此時戊公司尚不是債務人,選擇B.(3)“乙公司已經要求戊公司償還債務”是追認行為,認為戊公司是債務人(承擔人),戊公司依此抗辯不是“自打耳光”嗎?故C不選。(4)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仲裁條款不影響債權人的代位權,D不選。
(三)概括移轉
1.債的概括移轉,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
2.概括移轉,包括債務承擔,因而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在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從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出讓人則脫離合同關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也不能訴請原當事人承擔責任。
3.分立后的當事人承擔連帶債務,享有連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