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審裁判確有錯誤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作出判決,一經宣告或送達,就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只有在人民法院確定原審裁判確有錯誤時,方能依職權提起再審。確有錯誤,是指原審裁判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運行中有重大缺陷,導致裁判結果的不公正。
人民法院享有獨立的審判監督權,在發現原生效裁判或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錯誤情形時,應當提起再審,不以當事人申請再審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為前置條件,但當事人的申訴控告和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發現原審裁判是否存在錯誤的線索和憑據。
(二)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主體依法提起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的人或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主體不同,相應地提起再審的程序也不盡相同。
(三)提起再審的對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本級和下級人民法院經過訴訟程序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只要確有錯誤,均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對象。根據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民事裁定,僅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和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四)提起再審的次數限制
人民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不受時限的限制,只要發現原審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后,均可以提起。但為了確保司法的終局性和安定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同一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本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審的次數,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后指令或指定同一下級法院再審的次數,一般限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