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是締約程序中最關鍵的環節,任何締約主體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條約拘束的表示,才能成為條約的當事方。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可由該條約規定或由有關各方約定。實踐中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簽署、批準、加入和接受等。
1.簽署。一國通過簽署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發生于下列情況:(1)該條約規定簽署有這種效果;(2)各談判國約定簽署有這種效果;(3)該國在其代表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過程中表示該國賦予簽署這種效果。此外,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待核準的簽署經其本國核準確認后也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
2.批準。批準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兩種含義。國內法上的批準是一國的權力機關依據該國國內法對條約的認可。國際法上批準是指一國同意受條約的拘束。國際法上的批準一般是通過交換或交存批準書來完成,即通知對方或其他各方其同意受條約拘束。一國的權力機關批準某項條約后,并須作出批準書,對于雙邊條約,須與對方進行該批準書的互換;對于多邊條約,一般是將批準書交條約規定的國家或機構保存。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列舉了以批準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四種情況:(1)條約中規定須經批準;(2)各談判國約定條約需要批準;(3)該國的代表對該條約作須經批準的簽署;(4)在談判代表的全權證書中或在談判中有須批準的意思表示。
是否批準及何時批準一項條約,由各國自行決定。國家沒有必須批準其所簽署的條約的義務。
3.加入。加入是指未對條約進行簽署的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成為條約當事方的一種方式。加入多用于開放性多邊條約,可以加入的條約由條約本身規定或相關國家約定。加入是國家確定同意受條約拘束的表示,因而加入一般不須再經批準。
實踐中,一些國際公約規定同時開放給有關國家簽署或加入,這時國家可以選擇采用哪種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簽署通常只能在條約規定的開放簽署的期限內進行,而加入一般沒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得在條約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進行。
4.接受和贊同。通過接受和贊同表示同意條約拘束的情況實踐中有兩種:(1)沒有在條約上簽署的國家,用接受和贊同來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成為條約的締約國。其效果類似于加入。(2)國家在條約上簽署以后,用接受和贊同表示最終同意受條約的拘束。其效果類似于批準,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批準手續。國家選擇接受方式而不是加入或批準方式締結條約的原因多是基于其國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