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條約的第三國是指不是這個條約當事國的國家。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條約未經第三國同意對第三國既不創設義務,亦不創設權利。
1.如果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義務,必須經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對第三國產生義務。按照這一規則,第三國承擔的條約義務實際上不是由條約直接產生的,而是第三國書面接受了這個條約所規定的義務的結果,如果第三國不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第三國就可以不承擔這項義務。國際實踐中,曾有個別特殊條約為第三國創設了義務,例如,《聯合國憲章》規定,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圍內,非聯合國的會員有遵守憲章相關原則的義務。
2.當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權利時,原則上仍應得到第三國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國沒有相反的表示,應推斷其同意接受這項權利,不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聯合國憲章》中有些條款也為第三國創設了權利。如規定非會員國為爭端當事國時,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將爭端提請大會或安理會注意。另外,開放性多邊條約都為非締約國創設了加入該條約的權利。
3.條約使第三國擔負義務時,該項義務一般必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的同意方得取消或變更。條約使第三國享有權利時,如果經確定原意為非經該第三國同意不得取消或變更該項權利,當事國不得隨意取消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