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和解)
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調解(F16)
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
3.仲裁:
(1)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為擺脫地方保護和干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2)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勞動爭議事項起訴。
(4)仲裁時效(F27)
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舉證責任倒置(F6)
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6)仲裁裁決(F47、48)
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小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院申請撤銷裁決。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