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當事人會因具體交易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增減,但一般來說信用證的流轉會涉及下列主要當事人:(1)開證行,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為其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通常是買方所在地的銀行。(2)通知行,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負責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通常為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一般與開證行有業務往來的關系。(3)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享有信用證權益的人,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4)指定行,指信用證中指定的、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何一家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規定在指定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同時也可以在開證行兌用。指定行一般為賣方所在地的銀行。指定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外的另一家銀行。(5)議付行,指對相符交單通過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而購買匯票或單據的指定行。議付行通過購買匯票或單據,使自己成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享用信用證利益。(6)保兌行,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指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相對于受益人,保兌行相當于開證行;相對于開證行,保兌行是保證人,開證行是被保證人。與開證行、通知行和指定行不同,議付行或保兌行只有在信用證規定使用議付信用證或保兌信用證時才存在。
開證申請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國際貿易中,開證申請人通常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實際業務中,也有買方之外的第三人替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情形。這時申請人是該第三人,而非買方。申請人申請開證時,一般需向開證行提供押金或其他擔保。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受開證申請書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