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B.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C.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