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
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民通意見》第81條規定:在轉委托中,代理人轉委托授權不明致第三人損失的,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負責,有過錯的轉托代理人與代理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6、《合同法》第409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連帶責任的掌握中,注意兩點:一是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二是誰與誰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