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例如,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階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些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即告終結,就不需要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有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才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三)立案是法定機關的專門活動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而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