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而直接組成合議庭,調取原審案卷和材料,并進行審判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該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應當指出,指令再審和決定提審都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為便于再審案件審理時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以及就地復查證據,核實案情,一般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原終審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
決定再審、指令再審和決定提審,都是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方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