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2018-05-28 12:02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二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考點提示:本章內容很多,也很煩雜,??嫉闹R點是: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4.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本章內容還要結合大綱中其他章節的有關內容來理解。
重點知識結構圖:

第一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對于該原則,應該注重掌握以下幾點:
一、強記六種情形,尤其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斷情節顯著輕微的標志:一是題干中明確給明“顯著”;二是題干中沒有明確給明,當且僅當下列兩種情況認為是“顯著輕微”,即傷害案中的“輕微傷”和我國刑法中以數額為定罪標準的沒有達到“法定的定罪數額”。
二、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在各個不同程序階段的處理方式。其實關于各個不同階段的處理方式,是和各個不同程序階段的任務相適應的。具體的處理方式是:在立案階段,不立案(公安、檢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偵查階段,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還被告人以清白。
三、“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這種情況,有很多初學者將其錯誤地理解為所有自訴案件。其實,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這種情形,只是三種自訴案件中的一種。這種情形只包括5個罪: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兩類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則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該種情形。
四、避免干擾。要注意檢察院偵查部門辦理自偵案件時,在偵查階段發現6種情形之一時的處理。有很多學員將這種情況認為是,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錯誤的。因為,這時案件雖然在檢察院,但是仍然在偵查階段,所以應該撤銷案件。
五、注意:撤銷案件和不起訴還有其它情形,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中介紹。
【例1】(2014-2-23)社會主義法治要通過法治的一系列原則加以體現。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下列哪一案件的處理體現了這一原則?
A.甲涉嫌盜竊,立案后發現涉案金額400余元,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B.乙涉嫌搶奪,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C.丙涉嫌詐騙,法院審理后認為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作出無罪判決
D.丁涉嫌搶劫,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答案】A
一、“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應當有明確的分工,三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諉。
二、“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進行刑事訴訟時,應當在分工的基礎上,相互支持,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任務。
三、“互相制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時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制約,以期及時發現工作中的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應該結合訴訟主體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理解該原則的基本含義:
一、對外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必須接受人大的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
3.接受黨的領導,黨領導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線進行領導。
二、對內
1.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含義是每個法院獨立,因為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事后監督關系;
2.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含義是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的獨立,因為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3.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法官個人和合議庭獨立,這與西方國家司法獨立的基點在于法官獨立是不同的;
4.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也不是指檢察官個人獨立,因為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重大、復雜案件由檢委會討論決定;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違反實體法和程序法。
第三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違反法律程序嚴重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比如,違反程序發回重審、非法證據排除等。
3.程序法定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為立法方面,即刑事訴訟程序應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二是司法方面要求,即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依國家法律規定的刑事程序進行。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共同構成法定原則的內容;英美法系國家,程序法定原則具體表現為正當程序原則。
第四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該原則的基本含義: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權與量刑權的機關。
2.人民法院確定任何人有罪,必須依法判決,即必須按照程序法經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判決,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一律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后,則稱為“被告人”。
4.追訴機關對被告人有罪承擔證明責任,并應使這一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訴者則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5.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檢察機關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五節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這項原則是各類考試尤其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點,幾乎成了必考的內容。與本節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刑法第13(情節顯著輕微)、87(追訴時效)條。
刑訴法第15條規定了下列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該原則,應該注重掌握以下幾點:
一、強記六種情形,尤其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斷情節顯著輕微的標志:一是題干中明確給明“顯著”;二是題干中沒有明確給明,當且僅當下列兩種情況認為是“顯著輕微”,即傷害案中的“輕微傷”和我國刑法中以數額為定罪標準的沒有達到“法定的定罪數額”。
二、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在各個不同程序階段的處理方式。其實關于各個不同階段的處理方式,是和各個不同程序階段的任務相適應的。具體的處理方式是:在立案階段,不立案(公安、檢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偵查階段,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還被告人以清白。
三、“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這種情況,有很多初學者將其錯誤地理解為所有自訴案件。其實,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這種情形,只是三種自訴案件中的一種。這種情形只包括5個罪: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兩類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則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該種情形。
四、避免干擾。要注意檢察院偵查部門辦理自偵案件時,在偵查階段發現6種情形之一時的處理。有很多學員將這種情況認為是,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錯誤的。因為,這時案件雖然在檢察院,但是仍然在偵查階段,所以應該撤銷案件。
五、注意:撤銷案件和不起訴還有其它情形,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中介紹。
【例1】(2014-2-23)社會主義法治要通過法治的一系列原則加以體現。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下列哪一案件的處理體現了這一原則?
A.甲涉嫌盜竊,立案后發現涉案金額400余元,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B.乙涉嫌搶奪,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C.丙涉嫌詐騙,法院審理后認為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作出無罪判決
D.丁涉嫌搶劫,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認為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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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 陳永生老師講得灰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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