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所謂預備犯罪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所謂實行犯罪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活動。應當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發覺。(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現場親眼看到犯罪活動的人指認某人是犯罪嫌疑人。(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所謂身邊指其身體、衣服、隨身攜帶的物品等。所謂住處包括永久性住處和臨時居所、辦公地點等。(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證據證明其有自殺、逃跑的企圖或跡象,或者犯罪后已經逃跑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說明其姓名、住址、職業等基本情況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25條,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可以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4款和第75條第2款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以避免在審查批準逮捕期間發生逃跑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