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條件不同:
1.進行非法活動(惡性最大)既沒有數額要求,也沒有時間要求;
2.進行營利性活動(惡性次之)要求數額較大,但沒有時間要求;
3.進行合法非營利性活動(惡性最?。┮髷殿~較大,并且三個月未還。
(12年)20.甲懇求國有公司財務主管乙,從單位挪用10萬元供他炒股,并將一塊名表送給乙。乙做假賬將10萬元交與甲,甲表示盡快歸還。20日后,乙用個人財產歸還單位10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D)
A.甲、乙勾結私自動用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雖20日后主動歸還10萬元,甲、乙仍屬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構成受賄罪
D.對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與受賄罪進行數罪并罰
(10年四卷案例)6月28日凌晨,趙某將恐嚇信置于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讓錢某之妻孫某(某國有企業出納)拿20萬元到某大橋贖人,如報警將殺死錢某。孫某不敢報警,但手中只有3萬元,于是在上班之前從本單位保險柜拿出17萬元,急忙將20萬元送至某大橋處。趙某蒙面接收20萬元后,聲稱2小時后孫某即可見到丈夫。28日下午,錢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鑒定,錢某系溺水死亡)趙某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于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并將勒索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孫某,孫某于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沒有超過三個月未還,因而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才構成犯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10年)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C)
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
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
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
(三)與貪污罪的區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圖;是否準備歸還。
在以下四種情況下,雖然是以挪用的方式取得,但應定貪污罪:
1.攜款潛逃的: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毀滅挪用證據的: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的: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能力還而拒不返還的: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08年)92.國有公司財務人員甲于2007年6月挪用單位救災款100萬元,供自己購買股票,后股價大跌,甲無力歸還該款項。2008年1月,甲挪用單位辦公經費70萬元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兩周后,甲采取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甲一直未歸還上述所有款項。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CD)
A.甲挪用救災款的行為,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辦公經費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數額為70萬元
C.甲挪用辦公經費后銷毀賬目且未歸還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50萬元
D.對于甲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實行并罰
(四)一罪與數罪:
1.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賄賂的,以挪用公款罪與受賄罪并罰。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與所構成的犯罪并罰。
(五)共犯: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和參與策劃挪用公款的,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