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在羅馬舉行的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該規約已于2002年7月生效。根據規約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已于2002年7月成立,法院所在地為荷蘭海牙。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及其相關文件,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常設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設有18位法官、1個檢察官辦事處、1個預審庭、1個審判庭和1個上訴庭。2003年3月,選出的法院第一任法官已經就職。
國際刑事法院作為對各國國內司法制度的補充,其管轄范圍限于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等幾大類;所管轄的犯罪行為限于發生在規約生效后。法院只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其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
根據規約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被告人是締約國國民;犯罪是在締約國國境內實施的;一個國家雖然不是規約締約國,但決定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在其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法院于2005年10月公開首批通緝令,根據法院所發通緝令逮捕的第一個人于2006年3月移送法院羈押。預審、上訴和審判程序已經進行。2009年3月4日,法院以涉嫌在蘇丹達爾富爾地區犯有戰爭罪和反人類罪,對蘇丹總統巴希爾發出逮捕令。這是國際司法機構首次對一個國家的現任元首因國內事件發出逮捕令,引發了蘇丹等國的強烈反對。國際社會在該問題上分歧巨大,該案件前景令各方關注。
截至2013年,《羅馬規約》的締約國為122個。目前法院對起訴案件中有8項進行調查.8項進行初步審查,另有2個上訴案件正在審理中。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和運作,是人類法制史上一個開創性的嘗試。其中也許還會存在曲折反復,相關規則的可行性和利弊也有待實踐的檢驗和修正。我國尚未成為規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