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犯罪論概述(2)
2018-05-26 10:54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犯罪論概述(2)
考點3 犯罪論體系概述
【知識點講解】
一、刑法理念十余年來最大的變化是什么?★★★
刑法理念在過去十余年發(fā)生了很多變化,其中最大、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從刑法主觀主義向刑法客觀主義的轉變。
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表現(xiàn)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為及其危害。主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危險性格,即反復實施犯罪的危險性。如果一個理論認為處罰一個人的依據是他的外在行為及其危害,這個理論就是客觀主義的,反之,就是主觀主義的。
刑法客觀主義要求:在定罪時要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路徑。只有確實發(fā)生了侵犯法益的危害行為,才可能成立犯罪。
●思想和觀念不能侵犯法益,只有客觀行為才能侵犯法益。
【知識點運用】
1.甲想讓閃電劈死乙,就告訴乙夏天的雨天最適合外出散步。乙在這樣的日子出門散步,果然被閃電劈死。甲是否構成犯罪?
2.為感謝國家工作人員甲為其在投標中提供幫助,老板程某花5000元購買仿制古董贈與甲。甲以為是價值20萬元的真品,欣然接受。甲構成受賄罪嗎?程某構成行賄罪嗎?(2016年試卷二第90題)
二、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
對于行為現(xiàn)實引起的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危險)所作的否定評價,稱為結果無價值(Erfolgsunwert);對于與結果切斷的行為本身的樣態(tài)所作的否定評價,稱為行為無價值(Handlungsunwert)。
那么,違法性的根據究竟是行為惡還是結果惡,便成為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爭論的焦點問題。
行為無價值是指行為違反法規(guī)范,或者違反了保護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規(guī)范違反說)。結果無價值論的基本立場是,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違法性的實質(或根據)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險;沒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險的行為,即使違反社會倫理秩序,缺乏社會的相當性,或者違反了某種行為規(guī)則,也不能成為刑法的處罰對象(法益侵害說)。
簡單說,評價根據是結果,不僅行為惡,而且結果惡才是惡的是結果無價值。不考慮結果,評價根據是與結果切斷的行為本身的樣態(tài),行為惡就是惡的是行為無價值。
通常情況下,具有行為無價值特點的行為同時也是結果無價值的。但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惡的行為可能不發(fā)生侵害法益的結果。
【學術爭議】對偶然防衛(wèi)的評價。
強調:我國的通說是行為無價值。
三、四要件犯罪論體系中犯罪構成的概念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簡言之,犯罪構成就是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要件,是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
四要件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
四、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構成要件的概念
在三階層體系中,構成要件僅僅是犯罪成立的一個要件。
三階層包括: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要件同時具備才成立犯罪。
●三者之間具有遞進關系。
五、兩種理論有何區(qū)別?本質是否相同?
無論哪種理論,認定犯罪成立的本質要件都是一樣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客觀要件AND行為人具有有責性(可以在刑法上被譴責)——主觀要件。
六、兩階層體系★★★
只有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和行為人的有責性,一個人才有可能被定罪。
七、本講義的體系
違法構成要件和責任要件。二者的相加才被稱為某罪的犯罪構成。
八、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知識點結構】
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知識點講解】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違法的要素。如:行為、對象、結果、身份。
后者是指責任的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
【辨析】犯罪主體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還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2.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僅需要進行事實判斷即可得出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素。“毒品”“兒童”“偽造”等要素皆屬此類。
后者是指需要結合當時的社會價值觀念、風俗習慣、人們的經驗常識等進行價值判斷才可得出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素。“淫穢物品”“侮辱”“猥褻”等皆屬此類。
【提示】國家工作人員、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惡劣、強制等都是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3.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構成犯罪的要素。絕大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都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后者是指不構成犯罪的要素。如“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辨析】“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嗎?
4.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所有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行為主體、行為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
后者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特殊身份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素。
5.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要素。
后者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規(guī)定,但實質上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盜竊罪、詐騙罪應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殺人應當是“非法的”故意殺人。
【知識點運用】
關于構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4年試卷二第4題)
A.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是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B.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簽訂、履行”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是詐騙罪中的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D.“國家工作人員”是受賄罪的主體要素、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提示】掌握每種要素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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