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管轄(1)
2018-05-28 12:16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四章 管轄
考點提示:本章主要圍繞以下幾點進行學習: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及三類自訴案件的異同點;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4.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
重點知識結構
第一節 立案管轄
劃分立案管轄主要的主要依據有:1.各專門機關的性質與職能;2.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記憶方法
記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簡單的方法是,結合刑法的規定,看看具體的案件是不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則由檢察院立案受理;如果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但是沒有利用職權,則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二)檢察機關直接立案管轄的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這類案件是指修訂后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具體包括:(1)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利用影響力受賄案;(6)行賄案;(7)對單位行賄案;(8)介紹賄賂案;(9)單位行賄案;(10)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1)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12)私分國有資產案;(13)私分罰沒財物案。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須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為前提。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或者雖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但沒有利用職權,則不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這類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其中,有下劃線的四種案件,無論題干中是否給明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一律答由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因為,《刑法》修正以后,將有下劃線的四種犯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正,這四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利用職權。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1)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2)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4)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訴案件包括三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又稱親告乃論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決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這類案件包括侮辱案,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第三,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這類案件包括8種:(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簡稱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4)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
(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有許多初學者容易出現兩個方面的錯誤:第一,誤認為自訴案件就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類自訴案件的區別,對各類自訴案件的特點理解掌握不夠。針對上述兩個方面的錯誤,下面具體進行分析比較: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是自訴案件中的一種,自訴案件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2.第一類自訴案件和第二類自訴案件的不同點
(1)第一類自訴案件叫“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能夠“告訴”而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訴”;當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對于虐待案還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第二類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自訴與公訴”的選擇。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為公訴案件立案偵查。被害人等如果沒有控告,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立案偵查。
(3)簡單說,第一類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夠“告訴”而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訴”。第二類自訴案件是“公訴和自訴”的選擇,即使被害人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主動追究,并且如果被害人選擇自訴,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公訴案件立案偵查。
3.第一類自訴案件和第二類自訴案件的相同點
(1)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2)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3)二類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五)第三類自訴案件與第一類、第二類自訴案件的區別和相同點
1.區別
第三類自訴案件叫“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這類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認識不同,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賦予被害人一方自訴權。如果理解了這一點,那么第三類自訴案件和第一、第二類自訴案件的區別就容易掌握:
(1)第一、第二類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而第三類自訴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所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可以調解。
(2)第一、第二類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但是,由于第三類自訴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2.相同點
通說認為,三類自訴案件的相同點:(1)三類自訴案件當事人都可以和解;(2)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3)三類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可以告訴或者代為告訴。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代為告訴的,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代為告訴,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三、分案管轄和并案處理
(一)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分案管轄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二)并案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的情形: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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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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