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責任阻卻事由(責任要件2)
2018-05-29 11:2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六 責任阻卻事由(責任要件2)
【本講聚焦】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目次】
考點1 行為主體概述
考點2 自然人行為主體
考點3 單位行為主體
考點4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
考點5 期待可能性
【知識點結構】
參見刑法知識體系結構圖示例。
【知識點講解】
考點1 行為主體概述
行為主體是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考點2 自然人★★★
一、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與控制能力。
二、刑事責任年齡
(一)未成年人
1.總表:參見知識點結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有些內容值得關注。
(1)第5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2)第7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3)第8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3)第9條第2款: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4)第10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本條解釋和我們以前的理解有很大不同,需要特別注意。
(二)成年人
成年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不僅要能辨認,還要能控制,才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有病只是前提,病到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才不負刑事責任,還要經過法定程序鑒定——同時符合“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期間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沒有從輕之說。
75周歲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什么是原因上的自由行為?——行為人在行為時確實無責任能力,但其是自愿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的。★★★★★
【真題1】關于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試卷2第3題)
A.甲先天雙目失明,在大學讀書期間因瑣事致室友重傷。甲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B.乙是聾啞人,長期組織數名聾啞人在公共場所扒竊。乙屬于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藥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嬰兒被壓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車擋路,將車砸壞,事后毫無記憶。丁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考點】刑事責任能力
【解析】選項A、選項B:行為人因精神病而使責任能力減弱,但又尚未完全喪失責任能力的情形,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限定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8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負責。這種情形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因為生理缺陷,喪失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喪失視力的情形,也可謂責任能力的減弱。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從刑法理論上來講,他們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他們不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或相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選項A、B均錯誤。
選項C、選項D:這兩個選項都是考查原因自由行為的。丙、丁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陷阱點撥】很多考生只知道刑法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盲聾啞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規定,卻不知道其理論上的稱呼,導致對本題回答錯誤。本題提醒我們不僅要掌握刑法的具體規定,還要掌握其背后的理論。
原因自由行為最近幾年被連續考查,考生一定要予以重視。
【難度系數】***
【真題2】關于刑事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3題)
A.甲第一次吸毒產生幻覺,誤以為伍某在追殺自己,用木棒將伍某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B.乙以殺人故意刀砍陸某時突發精神病,繼續猛砍致陸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種學說,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丙因實施爆炸被抓,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丙已滿15周歲,但無法查明具體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責任
D.丁在14周歲生日當晚故意砍殺張某,后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張某仍于次日死亡。應追究丁的刑事責任
【解析】只解析選項B。選項B考查突發性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問題。對于這一問題,理論上有不同學說。(1)認定為犯罪未遂,因為乙是突然喪失責任能力的。其不應當為后面的行為負責。(2)將具有責任能力時的實行行為與陷入無責任能力后的實行行為作為“一體”化,“一個”行為來考慮,從而肯定行為人對陷入無責任能力時的引起結果發生的行為也具有責任能力。按照這個觀點,乙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3)作為因果關系的錯誤問題來解決。即在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前就已經存在犯罪的未遂。對行為人是否適用既遂的刑罰就取決于無責任能力狀態的出現是否表現為因果關系的非重大偏離。如果因果關系的偏離重大,行為人便不承擔既遂責任。在本案中,因果關系的偏離并不重大,因此行為人應負既遂的責任。因此,按照兩種不同理論得出的結論都是乙的行為構成犯罪既遂。選項B錯誤。
【學術爭議】突發性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問題。見上題解析。
【真題3】關于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年試卷二第2題)
A.甲在不滿14周歲時安放定時炸彈,炸彈于甲已滿14周歲后爆炸,導致多人傷亡。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B.乙在精神正常時著手實行故意傷害犯罪,傷害過程中精神病突然發作,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搶走被害人財物。對乙應以搶劫罪論處
C.丙將毒藥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發作,丁在丙喪失責任能力時喝下毒藥死亡。對丙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D.戊為給自己殺人壯膽而喝酒,大醉后殺害他人。戊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三)特殊身份★★★
1.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
2.特殊身份是在開始實施犯罪時即具有的身份。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
3.對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如貪污罪),正犯必須具有特殊身份。無特殊身份者可以成立幫助犯或者教唆犯。★★★
考點3 單位犯罪
一、單位犯罪的要件
為了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由單位職工實施。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與自然人犯罪并無不同。
●職工不與單位構成共犯。
二、單位實施,但不認為是單位犯罪的情形
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合伙企業犯罪的。
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單位實施犯罪的;
3.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4.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
單位犯罪的處罰,一般采取雙罰制,但有例外。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四、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處理?★★★★
根據2014年4月24日發布的立法解釋,對于這種情況,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如何理解單位犯罪的犯罪形態?★★★
單位犯罪形態的判斷和一般犯罪形態的判斷并無不同。但是,單位中的個人可能和單位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態。
【知識點運用】
【真題1】關于單位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10年試卷二第53題)
A.單位只能成為故意犯罪的主體,不能成為過失犯罪的主體
B.單位犯罪時,單位本身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構成共同犯罪
C.對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但在實行單罰制時,只對單位處以罰金,不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
D.對單位犯罪只能適用財產刑,既可能判處罰金,也可能判處沒收財產
【真題2】關于犯罪停止形態的論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2年試卷二第54題節選)
甲(總經理)召開公司會議,商定逃稅。甲指使財務人員黃某將1筆500萬元的收入在申報時予以隱瞞,但后來黃某又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應繳稅款。單位屬于犯罪未遂,黃某屬于犯罪中止
考點4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及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
【知識點講解】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是指行為人是否具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具有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的可能性,無論他是否實際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都不能阻卻責任。
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有意識地實施某種行為時,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有誤解。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包括:
①誤認無罪為有罪,這種情形稱為幻覺犯;
②誤認有罪為無罪;
③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在罪名、罪數、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確的理解。
通常情況下,無論哪種認識錯誤都不影響定罪與量刑,按照法律的實際規定定罪處罰即可。特殊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確實不可能知道行為的違法性,即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則阻卻行為人的責任。
【學術爭議】對于一些非典型的認識錯誤,不同學者的看法可能存在不同。如果認為某種認識錯誤是對事實的認識錯誤,那么這種錯誤可能影響定罪;如果認為某種認識錯誤是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那么這種錯誤通常不影響定罪。
關于事實認識錯誤與違法性的認識錯誤的區分基準,應當根據行為人是對事實產生認識錯誤還是對規范的評價產生認識錯誤來區分二者。如果行為人的認識錯誤是通過對事實的認真觀察、仔細判斷就可能克服的,那么這種認識錯誤就是事實錯誤。如果行為人的認識誤,是通過對刑法規范的進一步了解就可能克服的,那么這種認識錯誤就是違法性的錯誤。
【真題1】農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拖拉機,其認為拖拉機不屬于《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機動車。關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4題)
A.甲未能正確評價自身的行為,存在事實認識錯誤
B.甲欠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C.甲對危險駕駛事實有認識,具有危險駕駛的故意
D.甲受認識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對自身行為負責
【考點】違法性的認識錯誤
【解析】本案中,甲對于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拖拉機是完全清楚的,他對本案的事實沒有任何認識錯誤。他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的原因是他認為拖拉機不屬于《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機動車。這是對法律不夠了解造成的,不是對事實不夠了解造成的。因此,甲的行為是對行為的違法性的認識錯誤(也被稱為法律認識錯誤或違法性的錯誤)。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對甲的犯罪故意的認定,因為甲確實有危險駕駛的故意。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甲仍然構成危險駕駛罪。故,選項A、B、D都是錯誤的,只有選項C是正確的。
甲這種違法性的認識錯誤的類型被稱為涵攝的錯誤。即,錯誤地解釋構成要件要素,誤以為自己的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情況。
【難度系數】**
【陷阱點撥】甲的認識錯誤是通過仔細了解法律才能克服的還是通過仔細了解事實才能克服的是二者區別的關鍵。
【真題2】關于故意與違法性的認識,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年試卷二第55題)
A.甲誤以為買賣黃金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仍買賣黃金,但事實上該行為不違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誤以為自己盜竊槍支的行為僅成立盜竊罪。甲對《刑法》規定存在認識錯誤,因而無盜竊槍支罪的犯罪故意,對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盜竊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陳某數日。甲認識到其行為剝奪了陳某的自由,但誤以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實施強制戒毒行為。甲有犯罪故意,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害,但不知是否違反《刑法》,遂請教中學語文教師乙,被告知不違法后,甲實施了該行為。但事實上《刑法》禁止該行為。乙的回答不影響甲成立故意犯罪
考點5 期待可能性
【知識點講解】
這一理論是指:刑法只懲罰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人。這是刑法人性化的表現。所謂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能夠期待行為人進行適法行為(不犯罪),但行為人卻犯了罪。如果不能對行為人有此期待,則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阻卻刑法上的責任。即不構成犯罪。這就是責任主義。
【獨角獸特別提示】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具有違法性,但看起來有可以原諒的情節時,才討論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違法,但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知識點運用】
以下哪種行為沒有期待可能性?
(1)甲因為在某醫院盜竊未遂而心生憤怒,放火燒了該醫院住院部大廳,導致四人死亡。
(2)乙失業。在連續餓了三天后,他潛入王某家盜竊了一盒餅干。
(3)丙故意殺人后逃到母親家。他請求母親給其2000元,供其潛逃。其母給了丙2000元,丙逃走。丙能否成立窩藏罪的教唆犯?
【提示】第二、三例即沒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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