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責任要件符合性(責任要件1)(2)
2018-05-29 11:15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 3.因果關系錯誤 | A.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 | 它是對因果關系具體樣態的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通常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
| B.事前的故意 | 這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了第二個行為,但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發生的情況。可以認為是結果的推后實現。 | |
| C.犯罪構成事實的提前實現 |
這是指行為人打算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為以實現犯罪,但是第一個行為即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情況。 說明:因果關系錯誤是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后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 |
1.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
【學術爭議】參見圖表。請同時掌握兩種觀點和分析方法。
2.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的處理★★★★★★


【學術爭議】甲以殺人故意“殺死”了乙,以為乙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乙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屬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結果推后實現)。對此現象的處理,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將甲的前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將后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對二者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想象競合處理;理由是,畢竟是因為后行為導致死亡,但行為人對后行為只有過失;其二認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一罪;理由是,前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埋尸行為不異常),前行為與后行為具有一體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實行行為的全過程。
強調:通說為第二種觀點。
【真題】趙某與錢某原本是好友,趙某受錢某之托,為錢某保管一幅名畫(價值800萬元)達三年之久。某日,錢某來趙某家取畫時,趙某要求錢某支付10萬元保管費,錢某不同意。趙某突然起了殺意,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錢某頭部受重傷后昏倒,不省人事,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剛好此時,趙某的朋友孫某來訪。趙某向孫某說“我攤上大事了”,要求孫某和自己一起將錢某的尸體埋在野外,孫某同意。
二人一起將錢某抬至汽車的后座,由趙某開車,孫某坐在錢某身邊。開車期間,趙某不斷地說“真不該一時沖動”,“悔之晚矣”。其間,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某并沒有死。但是,孫某未將此事告訴趙某。到野外后,趙某一人挖坑并將錢某埋入地下(致錢某窒息身亡),孫某一直站在旁邊沒做什么,只是反復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2016年試卷四第二題節選)
問題:關于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主要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它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包括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兩種情形。
A.甲欲盜竊普通財物,卻盜竊了槍支。
B.乙欲殺丙,卻將丙身邊價值近萬元的寵物打死。
根據法定符合說,應當在主觀故意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范圍內認定犯罪。
例如A.只有認定為普通盜竊罪才能主客觀相一致。
B.只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才能主客觀相一致。


【知識點運用】
(1)甲、乙合謀殺害丙,計劃由甲對丙實施砍殺,乙持槍埋伏于遠方暗處,若丙逃跑則伺機射殺。案發時,丙不知道乙的存在。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開槍射殺甲,子彈與甲擦肩而過,擊中遠處的乙,致乙死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試卷2第53題)
A.丙的行為屬于打擊錯誤,依具體符合說,丙對乙的死亡結果沒有故意
B.丙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丙對乙的死亡結果具有故意
C.不論采取何種學說,丙對乙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D.不論采用何種學說,丙對甲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考點】正當防衛、打擊錯誤、對象錯誤、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
【解析】選項A:丙是瞄準甲開槍的,但是卻未能打中甲,而打中了遠處的乙。這屬于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只對自己主觀上想殺害的人具有犯罪故意,因此丙對乙的死亡結果沒有故意。選項A正確。
選項B:對象錯誤是將犯罪對象認錯了的錯誤。丙在開槍射擊時瞄準的是正確的對象,所以丙的行為屬于打擊錯誤,不屬于對象錯誤。選項B錯誤。
選項C:根據具體符合說,丙對乙沒有正當防衛的故意,所以,丙對乙不構成正當防衛。但是根據法定符合說,只要以正當防衛的故意制止(傷害)了不法侵害的人就能成立正當防衛。所以,丙對乙能夠成立正當防衛。選項C說“不論采取何種學說,丙對乙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是不正確的。選項C錯誤。
選項D:丙以正當防衛的意圖向正在殺人的甲開槍,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無論采用何種學說,丙對甲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陷阱點撥】選項D不是偶然防衛,因為丙是以正當防衛的意圖開槍的。
【難度系數】***
(2)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2002年真題)
A.間接故意B.過于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D.意外事件
(3)甲欲殺害妻子的哥哥乙,即在黑暗中埋伏在乙家門外。丙從乙門前經過時,甲誤將丙當成乙殺死了。請問甲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嗎?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嗎?
(4)關于事實認識錯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年試卷二第7題)
A.甲本欲電話詐騙乙,但撥錯了號碼,對接聽電話的丙實施了詐騙,騙取丙大量財物。甲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成立詐騙既遂
B.甲本欲槍殺乙,但由于未能瞄準,將乙身旁的丙殺死。無論根據什么學說,甲的行為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應按犯罪既遂處理
D.甲將吳某的照片交給乙,讓乙殺吳,但乙誤將王某當成吳某予以殺害。乙是對象錯誤,按照教唆犯從屬于實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對象錯誤
【提示】何種情況才可能成立打擊錯誤?
七、違法阻卻事由的認識錯誤★★★
本錯誤也稱為正當化事由的認識錯誤,是指盡管不存在正當化事由(違法阻卻事由)的事實前提,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的情形。假想防衛、假想避險就是正當化事由的錯誤。這種錯誤是一種事實錯誤,因而阻卻故意。
●正當化事由的錯誤不是違法性的錯誤。
【辨析】甲明知乙是假想防衛,卻故意“幫助”乙的,應當如何處理?
【分析】甲一般是故意利用他人過失行為的間接正犯。
考點3 過失犯罪
一、犯罪過失的本質
注意義務是犯罪過失的核心問題。犯罪過失的本質不在于行為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在于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如果行為人履行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危害結果仍然發生了,就只能認定為意外事件,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都是以行為人有注意義務為前提的。

二、過失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

說明: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來判斷,也不能以事后標準來判斷。應當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識和技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環境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三、過失的種類
說明:所謂監督過失,是指在被監督者的行為直接造成損害,而監督者存在一般過失的場合,監督者由于其對被監督者的行為負有監督義務,而應當承擔過失責任的情況。
管理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沒有指示他人采取措施,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或者由于自然力或第三人的無過錯行為導致損害發生的情形。
四、信賴原則
這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些場合,應該對他人的行為給予信任,相信他人的行為能夠對自己的安全和正常活動予以保障。根據這個原則,當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時,如果可以信賴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夠采取相應的適當行為的場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適當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行為人對此不承擔過失責任。
五、危險的分配
如果行為人和被害人都能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也都能避免危害結果的出現,那么雙方就都違反了注意義務。此時如何分配各自責任的大小,就是危險的分配的問題。
【知識點運用】
(1)甲的妻子常年在外地,甲負責照顧兒子。他將4歲的兒子哄睡著后就溜出去打麻將。結果兒子半夜醒來發現爸爸不在家,就跑到陽臺上去看,不幸從位于10樓的陽臺上跌落摔死。甲在回答警察詢問時說:“我想他睡得比較死,應該不會醒來”。請問甲對兒子的死亡是什么心態?
【提示】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來分析。
(2)某單位擁有一個服裝批發市場,由于管理不善,來進貨的客戶在市場抽煙,引發大火,造成3人死亡,1000萬元損失的嚴重后果。公安機關除了逮捕了吸煙的客戶、當天值班的經理甲外,還逮捕了該市場的火災第一責任人乙。而乙在事發當日在外地出差。請問,公安機關的行為合法嗎?
【提示】此即監督過失。
(3)甲是精神病人乙的父母聘請的護工,負責看管乙。但甲疏于看守,導致乙被乙父母的仇人丙推落池塘淹死。甲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嗎?
【提示】此即管理過失。
(4)藥劑師如果完全按照醫生的處方發藥而致人死亡的,他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提示】請看信賴原則。
六、過失向故意的轉化
這是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對某種法益產生危險,但故意不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情形。
【例】行為人不慎將煙頭扔在倉庫里,具有發生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能夠及時消除危險,但想通過造成火災陷害倉庫保管員,故意不消除危險,導致火災發生。這便由一般過失轉化為犯罪故意,應認定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七、如何理解故意與過失是位階關系而非對立關系?
這種觀點認為故意是包含了過失的,故意是比過失的成立要件要求的更多的罪過種類。可以將故意評價為過失。
【例】當案件事實表明行為人至少有過失,但又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時,能否認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八、對故意犯與過失犯的處罰原則★★★
1.“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考點4 無罪過事件
無罪過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這種行為不是犯罪。
【辨析】甲欲毒死乙,將無色無味的毒藥裝在礦泉水瓶中。他對丙謊稱該瓶裝的是礦泉水,讓丙將其送給乙喝。乙死亡。對于丙來說,這是意外事件。對于甲,也是意外事件嗎?
考點5 目的與動機
一、目的
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不限于法益侵害結果,包括犯罪行為所形成的狀態等),即是以觀念形態預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腦中的犯罪行為所預期達到的結果。
目的犯中的目的不一定要具有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短縮的二行為犯。
【辨析】走私淫穢物品罪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那么剛剛走私入關,尚未牟利即被查獲的,是否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二、動機
動機(犯罪動機),是指剌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
不同犯罪,動機不同,但犯罪目的通常是相同的。
目的與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但對量刑有一定影響。個別情況下,目的也會影響定罪。例如賭博、收買婦女、偷竊、綁架兒童、非法拘禁等。
請注意這些“個別情況”。
●根據動機不同,綁架兒童可能構成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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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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