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商經講義-企業破產法(2)
2018-05-29 12:21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企業破產法(2)
【例題】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乙企業應于10月10日前交貨,貨到10日內甲企業付款。同年8月9日,甲企業申請破產清算被法院受理,同時指定某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此時債權人會議尚未召開。對該合同的處理,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履行該合同,并應當經法院許可
B.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乙企業,或自收到乙企業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該合同
C.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乙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D.如果管理人選擇履行該合同,乙企業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債權,應當作為破產債權進行申報
【答案】AD
【解析】管理人選擇履行的,繼續履行合同的債權作為共益債權受償。
二、管理人(破產財團的代表機關)(F22—29)
為實現破產程序的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的中立機構。
(一)管理人的任免(F22、24、28)
1.資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任免
管理人由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時指定。
3.報酬
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確定。
(二)管理人的職責與義務(F23、25、29、69)
1.一般職責
(1)破產財團——管理、處分
A.接管權、調查權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B.決定權
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
C.處分權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2)代表債務人——代表權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代表債權人——提議權、撤銷權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其他職責
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報告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義務、不辭任義務
3.重大行為的許可和報告義務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法院許可
管理人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實施重大行為的,應當經法院許可;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報告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法院
應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及時報告法院。
(3)重大行為——重大處分行為
A.轉讓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全部庫存或營業、債權和有價證券;
B.物保
設定財產擔保、擔保物的取回
C.棄權
放棄權利
D.履行合同
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E.借款
F.其他處分行為
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例題】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并指定甲為管理人。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現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讓祺航公司的全部業務與資產。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16-3-31)
A.代表祺航公司決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轉讓業務與資產
B.將該轉讓事宜交由法院決定
C.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該轉讓事宜
D.作出是否轉讓的決定并將該轉讓事宜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答案】D
【解析】依據《破產法》第26條、第69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關于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的事項,管理人應當報告債權人委員會,因此管理人對此沒有直接決定權,所以A錯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的重大處分行為,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依據《破產法》第69條第2款的規定,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重大處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該題題干已經說明,已經成立了債權人委員會,因此不需要由法院決定,所以B錯誤。
依據《破產法》第69條的規定,管理人的重大處分行為,不需要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所以C錯誤
依據《破產法》第69條的規定,管理人的重大處分行為,如果已經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所以D正確。
三、債務人財產=破產財產(破產財團)(F30、35、36、37)
(一)債務人財產
1.全部財產
破產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1)股東認繳的出資是債務人財產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且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承擔出資責任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
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出資義務的董、高,或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高、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的,應將該承擔責任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
(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財團費用和財團債務)(F41—43)
1.破產費用:財團費用
破產受理后,為破產程序的進行及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費用。
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訴訟費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費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如:保管費、清理費、運輸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通知費;
(3)人工費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如:管理人的報酬、會計師事務所聘請律師處理破產事務的費用。
某債權人甲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用是破產費用么?某債權人乙聘請律師的代理費是破產費用么?
【例題】某公司經營不善,現進行破產清算。關于本案的訴訟費用,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2012-3-30)
A.在破產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時,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B.該訴訟費用可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C.債務人財產不足時,訴訟費用應先于共益費用受清償
D.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訴訟費用等破產費用的,破產管理人應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答案】A
【解析】破產程序的訴訟費,不是預交的。
2.共益債務(權):財團債務
破產受理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破產財團繼續營業之債
A.繼續履行合同之債
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B.繼續經營之債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2)破產財團無因管理之債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財團侵權之債
A.破產財團致人損害之債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B.管理人管理破產財團致人損害之債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造成損害的,債務人財產不足賠償的,權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債權人以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不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可主張管理人或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破產財團不當得利之債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例題】舜泰公司因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為維持公司運行,向齊某借款20萬元支付水電費和保安費,約定如1年內還清就不計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還款,還因不能執行重整計劃被法院宣告破產。關于齊某的債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17-3-73)
A.與舜泰公司的其他債權同等受償
B.應從舜泰公司的財產中隨時清償
C.齊某只能主張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
D.齊某可主張返還本金20萬元和逾期還款的利息
【答案】BC
【解析】依據《破產法》第42條的規定,管理人為維持公司運行,向齊某借款20萬元支付水電費和保安費,屬于管理破產財團而產生為全體債權人利益的共益債權,應當隨時受償,而不是與其他債權同時受償,A選項錯誤。
依據《破產法》第43條的規定,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B選項正確。
依據《破產法》第46條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債權人只能主張債權本金,而不能主張利息,該規則類推適用于共益債權的逾期利息,C選項正確。
依據《破產法》第46條的規定,債權人不能主張逾期利息,如果主張該利息,會增加破產財團的負擔,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利益,D選項錯誤。
【法條】《破產法》第42、43、46條。
【例題】在甲公司的破產程序當中,由于管理人乙律師事務所管理不慎,將甲公司保管的丙公司的一套貴重設備丟失,造成經濟損失200萬元,下列錯誤的是?
A.丙公司的損失應當作為普通債權受償,并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B.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則丙公司可向乙主張連帶責任
C.債務人財產賠償后,甲公司債權人丁可以要求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D.據此,債權人委員會可直接更換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管理人由法院任免。
【例題】下列不屬于共益債務的是?
A.破產受理前,某銀行向債務人多支付的利息
B.破產受理后,路人甲乙丙幫助債務人打撈掉入湖中的汽車產生的費用
C.破產受理后,京東商場向債務人多發送的100部蘋果手機
D.破產受理后,債務人的房屋倒塌,將路人李四壓傷,使得李四暫時成為植物人
E.破產受理后,管理人請求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F.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某律所的律師在辦理破產事務中不慎將某位老人撞傷
G.某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為繼續經營發生的債務
【答案】A
【解析】共益債務,發生在破產受理前。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三)撤銷權(F31、32);
1.欺詐行為
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非正常交易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贈與
無償轉讓財產的;
(2)低價賣、高價買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因撤銷而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3)供物保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棄債權
放棄債權的。
(5)提前償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受理前已到期,不得撤銷,但該清償行為發生在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除外。
【例題】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該公司在2012年9月1日提前清償對乙公司的負債,該負債于2013年5月1日屆期。
①管理人對該提前清償行為能否撤銷?
不可以
②如果在3月1日提前清償時,甲公司依法符合破產原因,如何處理?
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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