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事訴訟法講義-普通程序(1)
2018-05-29 15:4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專題十三 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審理階段
(一)起訴與受理
1.起訴條件的理解與適用
《民訴法》第119條規(guī)定,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第一,原告的適格;
第二,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確;
第三,權(quán)利的可訴性與可保護性不同;
第四,起訴證據(jù)不同于勝訴證據(jù)。
2.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
|
比較內(nèi)容 |
不予受理 |
駁回起訴 |
駁回訴訟請求 |
|
適用文書 |
裁定 |
裁定 |
判決 |
|
解決問題性質(zhì) |
程序問題 |
程序問題 |
實體問題 |
|
適用訴訟階段 |
審查起訴階段 |
受理案件后 |
受理案件后 |
|
適用條件 |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 |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 |
起訴符合條件,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被支持 |
|
當事人針對文書的權(quán)利 |
可以上訴、申請再審 |
可以上訴、申請再審 |
可以上訴、申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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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針對案件的權(quán)利 |
可以再起訴 |
可以再起訴 |
不得再起訴,因為一事不再理 |
|
上訴期 |
10日 |
10日 |
15日 |
|
適用組織 |
立案庭 |
審判組織 |
審判組織 |
核心: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對于喪失實體勝訴權(quán)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對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一,撤訴后的再起訴問題;對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民訴法》第124條)
第二,離婚案件、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再起訴問題;(《民訴法》第124條)判決不準離婚、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diào)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原告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nèi)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原告無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nèi)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訴解釋》第214條)
第三,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的再起訴問題;(《民訴解釋》第218條)即裁判生效后,有新情況、新理由,一方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按照新案處理。
第四,對于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處理。(《民訴解釋》第219條)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jù)《訴訟時效解釋》第3條與第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quán)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除外。
第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訴解釋》第217條)
4.合并審理
《民訴解釋》第221條: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5.重復起訴及其處理
根據(jù)《民訴解釋》第24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gòu)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zhì)上否定前訴裁判結(jié)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訴解釋》第248條規(guī)定,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審理前準備
1.受理后的處理
《民訴法》第133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轉(zhuǎn)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diào)解的,采取調(diào)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jù)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jù)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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