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偵查(1)
2018-05-31 08:49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十一章 偵查
考點提示:主要掌握各種偵查行為,還要重點把握補充偵查的相關知識。
重點知識結構:

第一節 概述


一、偵查概念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偵查的司法控制※※
(一)強制性偵查措施與任意性偵查措施
根據偵查行為是否帶有強制性、是否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可以將偵查行為區分為強制性偵查措施和任意性偵查措施。強制性偵查措施主要包括:強制措施、搜查、扣押、查封、凍結、技術偵查措施等等。而任意性偵查措施包括:勘驗、檢查、鑒定、詢問等等。如果不對強制性偵查措施進行控制和監督,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兩種問題:一是偵查手段的濫用;二是違法行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這些問題會導致對人權造成嚴重侵犯。
(二)我國偵查的司法控制
偵查的司法控制,就是由司法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管控和制約。譬如在美國,警察將嫌疑人抓獲后,必須毫不遲延地將嫌疑人帶見于法官面前,由法官對嫌疑人進行初次聆訊,以決定對嫌疑人羈押或者保釋。換言之,羈押或者保釋不是由警察決定,而是由法官決定。
在我國,現行立法對偵查權缺乏有效的規制。問題一:公安機關僅對逮捕沒有自行決定權,需要報檢察院批準。但對于拘留、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公安機關可以自己決定、自己執行,沒有任何機關對其進行制約,容易導致偵查權的濫用。問題二:檢察院在我國屬于司法機關、監督機關,但檢察院也是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適用偵查措施自行決定、自行制約的方式不妥當。
(三)事前監督與事后監督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根據監督的時間不同,檢察機關對偵查行為的監督可以被區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
事前監督指的是,偵查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適用偵查措施,需要事先報請檢察院批準、決定后方可實施的制度。
事后監督指的是,偵查機關有權自行決定適用偵查措施,無需事先報請檢察院批準、決定,檢察院只在偵查措施實施后根據偵查機關的報備或者當事人的申訴對偵查措施進行審查的制度。
一般認為,對于強制性偵查措施,譬如逮捕,需要接受事前審查。而對于任意性偵查措施,只接受事后審查即可。
第二節 偵查行為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程序和要求有:
(一)人數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于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
(二)地點
1.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3.對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4.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三)對特殊人的訊問
1.訊問聾、啞、外國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應當為其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地通用語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翻譯。
2.在訊問未成年人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四)對多個人的訊問
共同犯罪的案件,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五)訊問的步驟和方法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但是,嚴禁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進行訊問。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六)制作筆錄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此外,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音、錄像。如果有翻譯人員,翻譯人員也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七)錄音、錄像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公安部《規定》第203條第2.3款的規定:
(1)“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3.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二、詢問證人(刑訴法122-125條)
(一)人數、地點
1.為保證詢問證人的合法性,詢問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4.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同一案件有幾個證人需要詢問的時候,應當對每個證人單獨進行詢問。詢問某個證人也不得有其他證人在場,更不允許采用座談會形式,讓證人集體討論和作證。
(三)特殊證人的詢問
對特殊證人即聾、啞、外國籍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和未成年證人,與訊問犯罪嫌疑人相同。
(四)詢問的步驟和方法
第一,應當先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第二,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義務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第三,詢問證人應當首先讓證人把知道的案件情況連續地陳述出來,然后再有針對性地提問;第四,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
(五)筆錄制作
詢問證人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的制作程序、要求和制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相同。證人請求自行書寫書面證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要求證人親筆書寫證詞。
三、詢問被害人
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程序。另外,第一次詢問被害人時,應當告知其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獨角獸特別提醒】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圍繞6個知識點掌握:
1.主體;2.地點;3.方式;4.對特殊人的問;5.對多個人的問;6.結束程序(制作筆錄的4步)。另外,請求自行書寫的,應當準許。
四、勘驗、檢查(刑訴法126-132條)
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查、檢驗或者檢查,以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偵查活動。按照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勘驗、檢查可以分為現場勘查、物品檢驗、人身檢查、尸體檢驗四種。
(一)勘驗、檢查共同適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2.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勘驗或者檢查應當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3.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勘驗現場應當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5.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6.勘驗和檢查的區別是:勘驗是對“死體”,檢查是對“活體”。
(二)人身檢查
1.目的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
2.檢查的規則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2)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對被害人不得強制進行人身檢查。
五、搜查(134-138條)
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1.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但不得少于2人。
2.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和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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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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