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附帶民事訴訟、立案
2018-05-29 09:1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考點提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請求權人、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審理程序、調解等。
重點知識結構: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最高法院《解釋》第138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失,包括:
(一)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最高法院《解釋》第155條規(guī)定:
1.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
2.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3.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上述款規(guī)定的限制。
(三)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訴訟結束,被害人就精神損害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人;(三)有請求賠償?shù)木唧w要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
1.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2.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提起主體
1.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人民檢察院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四、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一)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
3.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尤其要注意的是,由于附帶民事訴訟仍然屬于民事訴訟,根據(jù)私法自治的原則,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shù)模瑧敎试S。
(二)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shù)某狻?/font>
五、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一)審判方式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不能繼續(xù)參與審判的,可以更換。這就是“一并審理”為原則,“先刑后民”為例外。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缺席的處理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缺席——按撤訴處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缺席——缺席審判
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對刑事被告人可以缺席審判;所以最高法院《解釋》第158條規(guī)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
3.無罪及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處理
(1)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4.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賠償權利主體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作出賠償;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繼受人作出賠償;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由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三)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
1.審判階段的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jù)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2.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調解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xié)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四)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確定。
(五)法律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xiàn),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例1】(2017-2-28)甲系某地交通運輸管理所工作人員,在巡查執(zhí)法時致一輛出租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機乙重傷,乘客丙當場死亡,出租車嚴重受損。甲以濫用職權罪被提起公訴。關于本案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可成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B.交通運輸管理所可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親屬可與甲達成刑事和解
【答案】C
第十章 立案
考點提示:本章重點掌握立案材料來源、立案條件和立案監(jiān)督。
重點知識結構:

第一節(jié) 立案的概念、材料來源和條件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立案材料來源
立案材料的來源有以下幾種:
(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發(fā)現(xiàn)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舉報
1.報案是指單位、個人以及被害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發(fā)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誰時,立即向公安司法機關報告的行為。
2.舉報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告發(fā)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3.報案或舉報,是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義務。
(三)被害人的報案和控告
1.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單位,向司法機關控訴、揭露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2.控告和舉報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控告主要由被害人口頭或書面提出,而舉報人的范圍更廣泛、形式更多樣。控告、舉報與報案也不相同,控告和舉報往往有明確的被控告人和被舉報人,而報案則往往只知道案件發(fā)生,不知道具體的行為人。
總結:第一,就自己的被害而不知加害人是誰時叫報案,知道是誰時叫控告;管閑事并知道加害人是誰的為舉報,不知加害人的也叫報案。第二,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條件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實質條件,并且公訴和自訴都應該遵守: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fā)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fā)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根據(jù)刑事法律規(guī)定,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并需要啟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等。
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
第二節(jié) 立案監(jiān)督
一、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義務(控告人的監(jiān)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檢察院監(jiān)督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發(fā)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
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機關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三、被害人對不立案的救濟
1.申請復議(公、檢、法);
2.公訴轉自訴(公、檢);
3.申請立案監(jiān)督(公)。
【例1】(2017-2-30)環(huán)衛(wèi)工人馬某在垃圾桶內發(fā)現(xiàn)一名剛出生的嬰兒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緊急將嬰兒送醫(yī)院成功搶救后未予立案。關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確定遺棄嬰兒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馬某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可申請復議
C.了解嬰兒被誰遺棄的知情人可向檢察院控告
D.檢察院可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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