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事訴訟法講義-強制措施(4)
2018-05-29 09:13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第七節 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概念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一)審查主體
審查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二)審查對象、內容、處理
1.對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內容是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
3.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但是不得濫用建議權影響刑事訴訟依法進行。
二、啟動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
2.申請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
3.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在3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啟動
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本院批準逮捕和同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職權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初審。
(三)初審后處理
1.經初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
2.對于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或者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審查
(一)審查的方式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2.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3.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了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4.聽取現階段辦案機關的意見;
5.聽取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的意見;
6.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
7.其他方式。
(二)可以公開審查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公開審查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
四、評估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
(一)評估的參考要素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評估的方式
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設置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況可以作為綜合評估的參考。
五、審查后的處理
(一)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二)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3.過失犯罪的;
4.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5.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7.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8.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11.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六、結案
(一)期限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后10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二)無繼續羈押必要的處理
1.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檢察官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并要求辦案機關在10以內回復處理情況。
2.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辦案機關對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處理情況。辦案機關未在10以內回復處理情況的,可以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及時回復。
(三)有繼續羈押必要的處理
1.經審查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由檢察官決定結案,并通知辦案機關。
2.對于依申請立案審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結后,應當將提出建議和辦案機關處理情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自偵案件和審查起訴案件的羈押必要性審查
對于檢察機關正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案件,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例2】(2017-2-27) 甲涉嫌盜竊罪被逮捕。在偵查階段,甲父向檢察院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關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由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負責
B.審查應不公開進行
C.檢察院可向公安機關了解本案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
D.如對甲父的申請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由檢察長批準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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