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構成要件1)(2)
2018-05-26 11:00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三、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行為人必須有意持有違禁物才構成犯罪。如果能夠證實違禁物的來源,則按實際查實的情況定罪。例如證實該毒品是用來販賣的,則構成販賣毒品罪。
【知識點運用】
(1)甲將6歲的侄子乙帶出去玩耍。由于疏于照顧,乙被丙開車撞倒。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義務,我就不用管了。”由于甲離去、丙逃逸,乙死亡。甲構成犯罪嗎?★★★
【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證人地位。丙是創設危險的人,甲是沒有創設危險,但具有保護、救助法益的法律義務的特定的人。二人都構成犯罪。
(2)甲在車間工作時,不小心使一根鐵鉆刺入乙的心臟,甲沒有立即將乙送往醫院而是逃往外地。醫院證明,即使將乙送往醫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醫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嗎?
【提示】如果甲作為,乙并不能免于一死,因此甲的不送醫行為沒有危害性。
(3)關于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1題)
A.“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當然適用于不作為犯罪,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必須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
B.在特殊情況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為人具有作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為犯屬于行為犯,危害結果并非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中均存在不作為犯
(4)關于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年試卷二第52題)
A.兒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時,其父甲、救生員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為犯罪
B.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誤認為自己無義務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過失的不作為犯罪
C.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幾口后將咖啡遞給丙,因擔心罪行敗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導致乙、丙均死亡。甲對乙是作為犯罪,對丙是不作為犯罪
考點4 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
在個別犯罪中,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是犯罪構成要件,決定罪與非罪——例如《刑法》第109條和第340條、341條的規定。
●即使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既不決定犯罪的成立,也不決定法定刑的升格,它們仍是量刑的酌定情節。因為它們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體現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
考點5 危害結果★★
1.危害結果的種類:構成結果與非構成結果。危害結果是否屬于犯罪的構成要件。
2.侵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前者是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后者是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危險狀態——侵害犯與危險犯。
3.危害結果的意義:(1)區分罪與非罪;(2)區分犯罪形態;(3)影響量刑;(4)影響訴訟程序。
4.結果與犯罪的分類:(1)行為犯、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2)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終了的關系——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
行為犯是行為與結果同時發生的犯罪;結果犯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間隔的犯罪。
5.結果加重犯四要素:★★★
(1)實施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3)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4)刑法就發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條示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考點6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歸責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中的“因”必須是實行行為,而實行行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結果危險的行為。因此:
(1)如果某個行為根本不是具有導致法益侵害結果的危險的行為,則不能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例如,甲勸乙乘坐飛機,乙因飛機失事而死亡,甲這種勸說行為不是刑法上的實行行為,因此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2)如果某個行為減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險,也不能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例如,乙即將被車撞到,甲猛地推開乙,致乙倒地輕傷。此時,就不能將乙輕傷的原因歸責到甲的救人行為。
●請大家注意上面兩個知識點,這是新增的兩個理論性很強的知識點。
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
它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經驗上的因果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完全相同。
●有時候從純自然的角度來看,某行為與某結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即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但是,我們在刑法上否認它們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就是我們這部分學習的重點——因果關系中斷理論。
三、因果關系的特點
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與行為人主觀上能否預見無關。
四、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因為我們要確定行為人是否需要對危害結果負責。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是確定將危害結果歸屬于哪個行為的理論。認定因果關系,意味著將結果歸屬于某個實行行為。
五、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本質★★★★★
實行行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結果危險的行為,所以,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實際上是危險的現實化過程。
六、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種類及其判斷
1.無介入因素的(案例1):在這種情況下,實行行為符合法則或者符合客觀規律必然地造成了結果時,結果就是實行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應當直接肯定因果關系,將結果歸屬于實行行為。
2.有介入因素的(案例2):先判斷二者之間是否具有條件關系(事實判斷),再進一步判斷結果是不是實行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規范判斷)。
【辨析】(1)甲給乙投毒,乙因中毒而死亡。二者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分析】甲的投毒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條件關系(事實判斷),乙的死亡是甲的投毒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規范判斷),因此二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甲給乙投毒,在毒性尚未發作時,乙因為被投毒而覺得難受,出門透氣,被仇人丙看見,被其持槍當場打死。二者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分析】乙被丙打死的結果并不是投毒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所以,甲的投毒和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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