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構成要件1)(3)
2018-05-26 11:04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構成要件1)(3)
七、條件關系及“因果關系中斷”理論
條件關系的公式是,沒有前者的行為就沒有后者的結果時,前者就是后者的條件。如果不具有條件關系,就可以直接否定因果關系。
但是,二者之間具有條件關系時,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前述案例2)。學者們提出了“因果關系中斷理論”來解決存在介入因素時因果關系的判斷。
“因果關系中斷”理論的實質是將某些偶然的、非類型化的因果關系從因果關系中排除出去,不再認為這些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中斷理論是指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的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者某種自然事實,導致了結果發生,那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便中斷。介入因素成為原因。
但是,不是只要有介入因素就成立因果關系的中斷,只有結果能夠被歸屬于介入因素時,才成立因果關系的中斷。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綜合考察:
(1)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
(3)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這三個因素在判斷是否中斷時非常重要。
表10 因果關系判斷流程(思路)圖★★★
●總結:(1)通常:前行為和介入因素,誰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誰就和結果具有因果關系。(2)例外: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為通常會導致的行為——即介入因素不異常,那么即使主要由介入因素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果關系也不中斷。
八、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因果關系僅僅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
●因果關系的判斷是“客觀”的,而刑事責任的判斷是“主客觀相一致”的。
九、常見特殊因果關系的總結★★
(1)勸人乘坐飛機、火車,他人因此死亡的:這種勸說行為不是刑法上的實行行為,因此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2)減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沒有導致法益侵害的危險,因此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3)介入被害人的特殊體質的,因果關系不中斷。例如甲輕擊乙,但乙有腦梅毒瘤,竟然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如果甲對乙的病不知情,則甲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4)因果關系的斷裂:甲毒打乙,乙3小時后會死亡,但2小時后發生地震,乙被倒塌的房屋壓死。由于即使沒有甲的行為,乙也會在地震中死亡,故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5)擇一的競合:甲、乙在未經通謀的情況下,同時射擊丙,均打中心臟。由于二人都擊中了丙,故二人的行為都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6)重疊的因果關系:甲、乙未經通謀,都給丙投毒,毒藥量均為致死量的60%,結果致丙死亡。由于二人的行為都對死亡結果發生了作用,因此二人的行為都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7)介入醫生的醫療過失呢?如果醫生存在重大醫療過失,并且死亡原因主要是由重大醫療過失造成的,那么因果關系就中斷,醫生的行為成為死亡原因。如果醫生存在一般醫療過失,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前行為,那么因果關系不中斷。
(8)可替代的充分條件:甲給丙的水壺中的水下毒后,乙又將丙的水壺鉆了個小孔,結果丙在沙漠中想喝水時,發現水已漏完,最后干渴而死。
此時如何判斷呢?誰的行為直接造成了丙的死亡?是乙的行為!所以,乙的行為是丙死亡的原因。
(9)迫不得已的(不異常的)被害人的行為:甲把乙的衣服用火點著,乙不得不跳入河里滅火,因此被淹死。此時,盡管是乙的行為導致了自己的死亡,我們仍然認為乙的死亡與甲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這些因果關系看似復雜,其本質都一樣——結果是哪個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
十、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只有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時,不作為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
十一、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參見認識錯誤部分。
十二、相當因果關系理論
相當因果關系說主張,根據社會一般人生活上的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就認為該行為與該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相當性”說明該行為產生該結果是通例,而非異常的。
【知識點運用】
(1)甲殺乙后又后悔了,背上乙就去醫院。但是醫院離得非常遠,乙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乙的死亡與甲的殺人行為有無因果關系?
【提示】介入因素應該是指某種突發的、獨立的因素,例如忽然地震了,被害人自殺了等。路程遙遠是一種客觀現象,不能算是介入因素。
(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試卷2第52題)
A.甲以殺人故意用鐵棒將劉某打昏后,以為劉某已死亡,為隱藏尸體將劉某埋入雪溝,致其被凍死。甲的前行為與劉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B.乙夜間駕車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隨后駛過的多輛汽車輾軋,但不能查明是哪輛車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C.丙將海洛因送給13周歲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過量身亡。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D.丁以殺害故意開車撞向周某,周某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解析】選項A:甲的行為屬于“事前的故意”。甲以為劉某死亡后將劉某埋入雪溝,甲的埋“尸”行為并不異常。因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通常都會采取一些措施掩飾犯罪。劉某死亡也是被埋入雪溝的正常結果。所以甲的行為與劉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根據通說,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選項A正確。
選項B:多輛汽車輾軋李某的行為是乙將被害人拋棄在馬路上,其他司機通常會發生的行為,因此不異常。由于這一介入因素不異常,因此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乙構成交通肇事罪。選項B正確。
選項C:由于王某僅有13周歲,不懂得毒品的危害,也不能控制自己吸毒的分量。因此,王某吸毒過量不屬于“被害人自陷風險”的行為,丙應當為王某的死亡負責,因此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丙的行為視其主觀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選項C正確。
選項D:丁以殺害故意開車撞向周某,周某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的行為是周某在遇到非法侵害時,不得不實施的行為,因此不屬于異常的介入行為。那么其死亡結果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就不能中斷,丁的行為與周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丁需要為周某的死亡負責,丁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選項D正確。
(3)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試卷二第2題)
A.甲重傷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離開后取走王某財物。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有因果關系
B.乙糾集他人持兇器砍殺李某,將李某逼至江邊,李某無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
C.丙酒后開車被查。交警指揮丙停車不當,致石某的車撞上丙車,石某身亡。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
D.丁敲詐勒索陳某。陳某給丁匯款時,誤將3萬元匯到另一詐騙犯賬戶中。丁的行為與陳某的財產損失無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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