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刑法講義-刑法總則-違法阻卻事由(違法構成要件2)(2)
2018-05-26 11:11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違法阻卻事由(違法構成要件2)(2)
考點3 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以損害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為。遭遇洪災時分洪是緊急避險的適例。
二、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二者的核心區別是前者針對合法利益,后者針對非法利益。正當防衛損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非法利益(正對不正),緊急避險損害的則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正對正)。
三、緊急避險的構成
表12 緊急避險的構成
成立條件具體內容辨析
(一)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避險起因)危險的來源有:大自然的自發力量造成的危險;動物的襲擊造成的危險;疾病、饑餓等特殊情況形成的危險;人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險;等等。對自己招致的針對本人的危險能否實行緊急避險? 對這一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允許緊急避險。對于行為人有意識地制造自己與他人的法益之間的沖突,引起緊急避險狀態的,可以認為制造者放棄了自己的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對自己“法益”的緊迫危險,因而不能允許制造者實施緊急避險。 但是,當行為人雖然故意、過失或者意外實施了某種違法犯罪行為,但不是故意制造法益之間的沖突,卻發生了沒有預想到的重大危險時,存在緊急避險的余地。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招致的危險能否進行緊急避險,要通過權衡法益、考察自己招致危險的情節以及危險的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價。
(二)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避險時間)
(三)必須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避險可行性、避險對象)必須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法益是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重要區別。這個另一法益通常是指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但并不絕對。例如持槍者甲攻擊乙,乙破門進入甲家,然后反鎖上門,使甲不能進入。乙也成立緊急避險。
(四)必須具有避險意識(避險意圖)(此乃通說)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
(五)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避險限度)對避險限度的要求明顯嚴于對正當防衛限度的要求。
【學術爭議】有學者認為緊急避險者必須同時具有避險認識和避險意志。有學者認為緊急避險者只要具有避險認識即可,即認識到有危險發生即可。
四、受強制的緊急避險
所謂受強制的緊急避險(N?tigungsnotstand)是指受他人強制實施緊急避險的情形。
【辨析】綁架犯A綁架了B的兒子,要求B搶劫銀行巨額現金,否則殺害其子。B為了挽救兒子的生命而實施了搶劫銀行的行為。B的行為是否成立緊急避險?如果銀行職員對此不知情,其能否進行正當防衛?如果銀行職員知情呢?
【提示】人命和財物哪個重要?
五、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成立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只能根據避險行為所符合的犯罪構成,確定罪名。對于避險過當的責任形式,應與防衛過當的責任形式作相同理解。對于避險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點運用】關于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比較,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試卷2第4題)
A.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圍,與緊急避險中的“危險”相同
B.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的認定,與緊急避險中危險是否“正在發生”的認定相同
C.對正當防衛中防衛行為“必要限度”的認定,與緊急避險中避險行為“必要限度”的認定相同
D.若正當防衛需具有防衛意圖,則緊急避險也須具有避險意圖
【解析】選項A、C無需解析。選項B:對二者的認定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例如,搶劫犯使用暴力強取財物后,搶劫罪雖已既遂,但在當場對搶劫犯予以暴力反擊奪回財物的,應當認為是正當防衛。在搶劫已經既遂后,緊急避險中的“危險”顯然已經不存在了,不能認為此時危險“正在發生”,也不能再進行緊急避險。所以,選項B錯誤。
選項D:結果無價值論者不要求正當防衛具有防衛意圖,那么也就不要求緊急避險具有避險意圖。行為無價值論者要求正當防衛具有防衛意圖,那么也就要求緊急避險具有避險意圖。所以選項D正確。
考點4 其他違法阻卻事由(犯罪排除事由)
一、為什么這些事由被稱為“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的事由”?
這些事由都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應當排除違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這些事由主要包括: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的行為、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行為等。
二、總體比較
表13 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的事由
類別特征
1.法令行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法令行為包括四類行為:A.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即某類行為本來具有犯罪性,法律基于政策上的考慮,將其中的某項行為規定為合法行為。例如發行彩票本來是賭博行為,但國家基于政策原因允許發行福利彩票,這種行為就不是犯罪。B.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條件的行為,即某類行為本來具有犯罪性,法律特別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就屬合法行為。C.職權(職務)行為,如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D.權利(義務)行為,即在法律上規定屬于公民的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公民有權扭送現行犯到公安機關。
2.正當業務行為是指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例如醫生的治療行為、記者的采訪行為。
3.基于被害人的承諾的行為詳見下文。
4.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詳見下文。
5.自救行為自救行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合法權益的行為。救濟行為的手段應當具有適當性,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所造成的侵害與救濟的合法利益應當具有相當性。 ●自救行為是在法益已經受到了違法侵害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問該侵害是剛剛發生還是經過了一段時間。這是自救行為與正當防衛的關鍵區別。
6.義務沖突不得為了履行不重要的義務而放棄重要的義務。
7.自損行為如果損害了國家、社會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樣可能構成犯罪。戰時自傷罪。
三、基于被害人承諾的行為★★★★★
●被害人承諾是否全部有效?為什么?
被害人的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犯罪性。
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排除行為的犯罪性:
(1)有效的承諾以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權益有處分權限為前提。
(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
(3)承諾是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被迫的承諾是無效的。
(4)事實上必須存在承諾,即承諾是明示的,而不是推定的。這是它與基于推定的承諾(也是有效的)的主要區別,后者事實上并無被害人的承諾;
(5)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改變承諾的,則原來的承諾無效。但是,事后的承諾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
●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如果本身違反法律規定,仍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四、簡單總結
正當防衛:侵害迫在眉睫或正在發生。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緊急避險:危險迫在眉睫或正在發生。針對無辜的第三人
總結:以為是壞人,確實是壞人(而加以傷害),是正當防衛
以為是壞人,其實是好人(而加以傷害),是假想防衛
明知是好人,迫不得已(而加以傷害),是緊急避險
義務沖突:必須為履行重要的義務而放棄不重要的義務
自救行為:要有度
自損行為: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知識點運用】以下的被害人承諾行為為何無效?
A.為公司看守倉庫的人讓別人來偷倉庫
B.經過小孩的承諾而拐騙之
C.朋友開玩笑時說:“你殺了我吧”
D.王某被李某強奸。王某報案后,李某家給王某30萬元。王某到公安機關說:“我當時是愿意的”
E.黃某請顧某將自己殺害
【提示】參見前述被害人承諾有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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