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法講義- 物權法-物權變動(4)
2018-05-29 11:02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物權變動(4)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讓與人系無權處分人但具有權利外觀,即名義登記人。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是善意的。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獨角獸特別提醒】
對于上述事實的存在與否,由真實權利人舉證證明,如果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同時,判斷善意的時間點為不動產登記之時,如果訂立合同時為善意,辦理過戶登記前知悉了無權處分的事實,也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是否為“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4.已經辦理了登記。
例題:甲、乙為夫妻,共有一套房產無人居住,但是房產證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記簙上只記載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月5日,甲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審理后判決二人離婚,并將房產判歸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拿到判決書后,女方一直沒有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甲因為對法院的判決不滿,于同年6月10日,將房屋以市場價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約定6月25日辦理過戶登記。6月20日,乙得知此事,將甲無權處分房屋的事實告訴了丙。丙認為,在訂立合同之時,自己并不知情,因此,請求甲辦理過戶登記,甲按照丙的請求,在6月25日,辦理了過戶登記。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5月15日開始,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法院判決,歸乙所有。
B.甲丙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C.在辦理過戶登記后,丙可以善意取得
D.在辦理過戶登記前,丙不可能善意取得
(三)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善意取得
【物權法司法解釋第21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1.轉讓合同內容涉嫌違法無效者不能善意取得
據此規定,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絕對排除善意取得的適用。《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合同法第52條,意味著無權處分的轉讓合同內容涉嫌違法直接無效,通常而言,當內容涉嫌違法之時,往往合同雙方都難辭其咎,因此,第三人沒有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的必要。
2.受讓人對轉讓人進行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導致合同被撤銷的不能善意取得
此種情況比較復雜,也具有較強的可考性,對于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1)如果受讓人在無權處分的合同中欺詐、脅迫了受讓人或者對于受讓人存在乘人之危的,如果合同沒有被撤銷,受讓人依然有可能構成善意取得。
這里可能存在的疑問是,既然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還能是善意第三人嗎?答曰:當然可以,因為兩者沒有任何必然聯系,只要不知道處分為無權處分即構成善意。
(2)如果在無權處分合同中,轉讓人欺詐、脅迫了受讓人或者轉讓人對于受讓人有乘人之危的,即便合同被撤銷了,受讓人依然有可能主張善意取得。
這里可能的疑問是,在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中,通常只有受害一方享有撤銷權,既然作為受害人的受讓人即可能的善意第三人,既然選擇了撤銷合同,則意味著其不想再要此財產,那么,其依然可以主張善意取得意味著什么呢?答曰:此時依然讓其主張善意取得之目的不是為了讓其獲得財產的所有權,而是可以通過主張善意取得對抗原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以更好的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例題1:甲公司的一批貨物交給乙公司倉儲。乙公司因急缺資金,便擅自將該批貨物出賣給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后來丙公司發現乙公司提供的質檢報告是偽造,并且貨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標準,遂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買賣合同并主張相互返還財產。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合同并判決雙方相互返還財產。判決生效后,因為乙公司無力償還貨款,丙公司未退還貨物。此時,甲公司發現貨物已經被乙公司無權處分,主張受讓人丙返還貨物。丙則主張自己對于貨物構成善意取得。關于丙可否構成善意取得的問題,說法正確的是:
A.在丙提起撤銷之訴之前,丙可以構成善意取得,因為丙的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B.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爭議,丙應當證明自己在取得貨物時為善意
C.只要丙在與乙訂立合同時為善意,在支付合理價格的情況下,即可構成善意取得
D.乙丙的合同被撤銷后,丙因為合同歸于無效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例題2:甲有一塊質地優良的綠松石,交給好友乙保管。一日,丙到乙家,乙拿出炫耀并聲稱為自己所有,丙表達了喜愛之情,表示想要以市價購買。乙一時猶豫不決。丙說,如果乙不將此石賣給丙,將公開乙的隱私。于是,乙以市價將綠松石賣給了丙。交付后,甲發現了此事,主張丙返還。丙則主張自己是善意取得。關于甲乙丙在本案中的關系,說法正確的是:
A.如果甲選擇了追認乙的行為,乙又沒有撤銷合同的情況下,丙可以繼受取得該石
B.甲可以向乙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C.乙丙的合同撤銷之后,丙應當返還該石,乙應當返還價款
D.乙丙的合同被撤銷后,甲可基于所有權直接請求丙返還原物
(四)善意取得的擴張適用
前述所講,主要是針對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當存在無權處分并且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第三人也可以通過善意取得獲得其他物權。因此,《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述規定。”據此,抵押權、質權、用益物權均可適用。至于留置權能否善意取得的問題,將其放到留置權一節再行講述。
例題1:甲出國前將古琴、油畫及電腦教乙保管,后乙將古琴出借給丙,將油畫贈送給丁,將電腦出質給戊,甲回國后發現以上事實。甲有權主張的是:
A.要求丙返還古琴
B.要求丁返還油畫
C.要求戊返還電腦
D.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2:下列哪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物權?
A.保留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買方將其占有的標的物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B.電腦的承租人將其租賃的電腦向不知情的債權人設定質權
C.動產質權人擅自將質物轉質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為轉交某一物品的人將該物品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
1.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權人——處分人——違約、侵權、不當得利競合
(2)所有權人——取得人——物權排他性
(3)取得人——處分人——支付價金,交付登記,取得所有權
2.遺失物為何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委托物與脫離物】
【物權法107條】根據107條的規定總結三句話,如下:
1.權利人可以追回(回復權)或者請求損害賠償。
2.回復權的限制: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時。
3.追回的方式有兩種:有償、無償。
①無償取回
【2008(四川延)-卷四-四-4】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答案】可以;因為兩年的除斥期間剛剛開始起算;丁可以向乙主張違約責任。
②有償取回——第三人自拍賣、有經營資格的出賣人處取得。向拾得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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