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法講義- 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的兩項制度(2)
2018-05-29 11:08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不動產所有權的兩項制度(2)
二、不動產相鄰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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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因相鄰關系而享有的要求對方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權利就是相鄰權。
(二)特點
1.目的——滿足最基本的生活、生產的需要
2.不是獨立的權利,是不動產權利的延伸或者限縮
3.權利法定(無須約定)且無償:和地役權相區分的基本標志
4.相鄰關系調整范圍——基于相鄰而產生的特殊糾紛
?。?)一般情況下,相鄰是產生此類糾紛的必要條件
(2)相鄰關系常和侵權行為的發生相關聯:利用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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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水排水——不以直接相鄰為限
【第86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2.鄰地使用
(1)袋地通行
?。?)管線通過
?。?)營建利用
【第87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8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例題:【2005-3】甲、乙、丙依次比鄰而居。甲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內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內堆放,丙要甲付費200元,并不得超過20天,甲同意。修房過程中,甲搬運建材須從乙家門前經過,乙予以阻攔。下列哪種說法不正確?
A.乙無權拒絕甲在其院內堆放建材
B.乙無權阻攔甲經其門前搬運建材
C.甲應依約定向丙支付占地費
D.若建材堆放時間超過20天,丙有權要求甲清理現場
3.風光關系
(1)通風(2)采光(3)日照
4.侵害防免
?。?)開掘危險、建筑物危險
【第91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不可量物侵入
【第90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例題:在下列民事糾紛中,哪些按相鄰關系處理?
A.甲在自家院內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礎下沉,墻體裂縫,引起糾紛
B.甲村為了取水澆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糾紛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糾紛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攔河壩,使乙村用水量驟減,引起糾紛
E.甲開發商購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欲建一露天餐廳,其與該土地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得再建露天餐廳,為此甲給予乙每年3萬元的補償
F.甲家與乙家相鄰,甲家的貓闖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糾紛
(四)與相鄰權密切相關的概念:地役權
1.概念——需役地與供役地,提高需役地使用效益(有點小奢侈)
【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2.設立及效力:書面合同(要式),公示對抗。
【第158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當權利發生變動時,對抗規則的總結:
?。?)權利人變動,未登記的地役權,照舊;
(2)義務人變動,未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問題:如果沒有登記,義務人發生了變動,此時,權利人不得對抗新的受讓人,但是,權利人的權利是否依然存在?
【2008-(四川)11】李某從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與張某書面約定在張某承包的土地上開辟一條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給張某2萬元,但沒有進行登記 。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該約定屬于有關相鄰關系的約定
B.該約定屬于地役權合同
C.如果李某將其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受讓人有權在張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D.如果張某將其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則善意的受讓人有權拒絕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3.地役權的性質:從屬性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具體而言:(物權法第164條)
?、俚匾蹤嗳瞬坏米约罕A粜枰鄣氐乃袡嗷蚴褂脵?,單獨將地役權讓與他人
?、诘匾蹤嗳瞬坏米约罕A舻匾蹤?,僅把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讓與他人
?、鄣匾蹤嗳瞬坏冒研枰鄣氐乃袡嗷蚴褂脵嗯c地役權分別讓與不同的人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物權法第165條)
?。?)地役權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4.地役權的法定取得(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的關系的特別規定)
?。?)地役權在先——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疚餀喾?62】
(2)地役權在后——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物權法163】
例題:【2006-56】甲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賞遠處風景,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層建筑,作為補償,甲一次性支付給乙4萬元。兩年后,甲將該房屋轉讓給丙,乙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丁。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
A.甲、乙之間的約定為有關相鄰關系的約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樓,且無須另對丁進行補償
C.若丁建高樓,丙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D.甲、乙之間約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轉讓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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