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輔導資料基礎精講班民事訴訟法講義-審判監督程序(2)
2018-05-31 10:41 點擊:次 【字號:大 中 小】
審判監督程序(2)
三、基于當事人訴權的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條件
1.對象是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主體是當事人。
《民訴解釋》第375條: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其權利義務承繼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所確定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定期間是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
有本法第200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民訴法》第205條)
4.管轄法院是上一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訴法》第199條)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民訴解釋》第379條
5.法定情形:
針對判決裁定的情形同檢察院抗訴情形
針對調解書(《民訴法》第201條):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6.不予受理申請的情形:
《民訴解釋》第383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二)申請再審的范圍
1.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但就判決、調解書中已涉及財產的分割問題可以申請再審,未涉及的另訴。(《民訴解釋》第382條)
2.按照特別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民訴解釋》第380條)
(三)法院對當事人再審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1.再審申請的審查
(1)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
2.終結審查
《民訴解釋》第402條: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五)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六)有本解釋第383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四)申請再審案件的審理法院(《民訴法》第204條)
第2款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獨角獸特別提醒】
1.指令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一般應當由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九)項裁定再審的;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
(四)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情形。
2.提審
該解釋第3條規定,雖然符合本規定第2條可以指令再審的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審:
(一)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審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三)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再審管轄權的;
(五)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或裁量權行使標準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情形。
四、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民訴法》第206條: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二)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
(四)再審案件的審理范圍與審理方式
1.再審審理范圍(《民訴解釋》第405條)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并審理。(2)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3)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
2.審理方式
《民訴解釋》第403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五)再審案件的處理
1.駁回起訴的適用(《民訴解釋》第408條)
2.維持原判
《民訴解釋》第407條第1款: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應當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
3.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民訴解釋》第407條第2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4.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和第5條規定:第一,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一般應當通過庭審認定事實后依法作出判決。但原審人民法院未對基本事實進行過審理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第二,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原判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二)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三)未經合法傳喚缺席判決,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五)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5.對部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處理
根據《民訴解釋》第412條的規定,部分當事人到庭并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六)對小額訴訟判決申請再審:《民訴解釋》第426條
1.管轄法院: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處理:
(1)以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具有再審事由申請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2)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申請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七)對案外人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
1.對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處理(《民訴解釋》第422條)
(1)申請事由: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2)法定期間: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3)處理: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
2.案外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再審的處理(《民訴解釋》第423條)
(1)申請事由: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2)法定期間: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
(3)法定管轄: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4)處理: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處理同必要共同訴訟人申請再審的處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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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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